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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侯马: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李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予以立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店前停车发生口角,店主为了泄愤,竟然想出“损招”报复——卸去车主轮胎固定螺母搞破坏,险些酿成大祸!近期,侯马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李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予以立案。

  2021年7月17日,许某某将自己驾驶的汽车停放在李某经营的汽车装饰店门前的辅路上,李某认为该车停放位置遮挡了自己的店面,影响了生意。在与许某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趁其离开之际,李某对该车轮胎动了手脚。随后,许某某在驾车返回途中,听到车辆发出异响,经检查发现,该车右前轮四颗固定轮胎的螺母被卸去三颗,怀疑是李某故意为之,驾车返回原地并拨打电话报警。处警人员到场后,李某对自己拆卸许某某车辆轮胎固定螺母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现场将拆卸的螺母予以重新安装。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侯马市检察院在排查中发现该案,遂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

  经审查,李某作为具有机动车驾驶经验、维修知识的成年人,主观上应当知道汽车轮胎固定螺母对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性,其拆卸三个固定螺母后,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无法将汽车车轮轮毂和车轮紧固地连接为一体,会引起车轮松脱,车轮飞出,导致汽车转向系失灵和制动系失控翻车,严重的还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非常危险!许某某如果没有及时发现轮胎存在的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李某实施破坏汽车的行为,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的行为已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承办检察官表示。

  鉴于此,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李某不予立案是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当适用,并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对此案作出了立案决定。

  侯马市检察院将侦查监督的关口前移,以监督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切实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效能,充分释放法律监督的潜在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5/t20220512_3659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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