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永济:办理一起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被告人郭某2008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减刑释放后,2020年又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1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郭某先后到浙江、山东打工,但均因好逸恶劳,不愿吃苦受累而未能坚持。2021年12月初,郭某回到家中无所事事,因自己具有技术开锁的技能,准备重操旧业,但又害怕被抓再次判刑,就想到将开锁技术传授给他人,由他人直接实施盗窃,自己负责开车,一旦被发现能够及时脱身。后郭某便纠集自己服刑时结识的狱友娄某到自己家中向其传授开锁技术,并提供开锁工具、材料等让娄某在自己家的防盗门上多次进行练习。娄某掌握开锁技术后,郭某开车拉上娄某及另一狱友梁某到夏县、盐湖、永济多次踩点,并在永济一小区实施了盗窃。当年12月中旬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2年4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郭某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敏锐发现郭某还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遗漏起诉罪行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再次讯问了郭某,郭某避重就轻,辩解自己不会开锁,只是让娄某用多把钥匙试着开锁。承办检察官结合娄某的供述,向郭某释法说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郭某向检察官供述了向他人传授开锁技术的详细过程,并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以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该案是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多年来办理的首起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5/t20220512_3659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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