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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治理效能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以笔者所在江西省兴国县检察院为例,近三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2件,案件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红色文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案件数量稳步增长,案件质量不断提升。但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的常见误区

  一是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柔性效果存在理解偏差。目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效果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就可以对其提起诉讼。但在复杂的社会难题治理中,因为多数问题特别是“硬骨头”都是长年积累的深层次问题,甚至涉及到体制机制的矛盾,而这种管理体制的改变、资源分配的调整,都是由党委领导下的行政机关来完成,这就导致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相对有限。诉前检察建议想要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关键还在于找到恰当支点。检察机关需对案件涉及领域事先做好统筹谋划,事中做好沟通协调,对能起到良好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倾斜人员力量,将其办成精品案并加大宣传力度,助推源头整治,树立公益诉讼检察的良好口碑和公信力。

  二是调查取证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据笔者了解,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出于超额完成业务考核的考虑及受不当思维定式的影响,对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比较简单、随意,如仅仅是简单地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记录、对现场进行拍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成为常见的证据材料。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想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就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包括类型、损害程度,尽可能通过更多证据材料予以展示,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情形和程度也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并体现在司法文书中,以此促使行政机关心悦诚服地进行高效整改。

  三是业务考核中办案领域和数量之间的矛盾。少数检察机关存在过于追求数量、随意拓展案件领域的情形,产生了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数量应当根据上级院部署和本地实际维持动态平衡,尽量避免简单地用一刀切方式规定办案数量。至于办案领域,也要在落实上级院统一行动部署的同时尽量结合本地实际拓展,不搞“大水漫灌”。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机制

  相较于传统诉讼,公益诉讼更强调维护公共利益,瞄准的是公众最关心的议题。从2021年最高检发布的12批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看,无论是督促整治“骚扰电话”、虚假医药广告还是督促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抑或是督促解决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问题,检察公益诉讼一直努力聚焦社会治理前沿,关注老百姓最关心同时也是最难治理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公众议题,不仅促进了问题的解决,更展现了与社会的互动,凝聚了法治公约数。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在深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机制,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治理效能。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体系,推进省级、地市级检察机关指挥中心建设,特别是要强化市级院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中的突出作用。二是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协作机制建设,制定出台公益诉讼检察跨行政区划管辖指导意见。三是持续加大最高检、省级院自办案件力度,各省级院要摸索形成适合本地的重大案件办理机制。四是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意识,通过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运用提升重大案件办理质效。五是进一步强化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按照“应听尽听”原则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听证工作,继续扩大“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试点范围,持续发挥好代表委员在案件办理、调研论证、推动立法等方面作用。六是继续推广“培训+办案+研究”立体化精准培训模式,以案代训、以训促研、以研提质,形成人员素质提高与工作质量提升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6/t20220616_559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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