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有个养殖场,一拆了之吗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湖北省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咸丰县作为大鲵重要原产地,种群资源居全国前列,大鲵生态环境和种群结构保持着很高的自然性状。2020年3月,咸丰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位于忠建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文某的养殖场存在非法占地和环境污染问题,影响了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遂立案调查。
经查,2009年4月,文某与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其租用非耕地约二亩用于修建养猪场,租用期限为30年。2009年,文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土地上修建养殖场进行养殖经营活动。2018年,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文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在违法占用的600余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019年,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咸丰县政府提交了关于非法财物移交的请示,建议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对该没收的资产依法管理或处置,县政府作出批示:“建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没收资产依法管理或处置”。
2020年4月15日,咸丰县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文某的养殖场非法占地行为及污染环境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随后,检察官多次与行政单位沟通协调,督促整改。不久,文某签字同意移交非法财物。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年5月7日将所没收财物移交给某镇政府。但是,2021年8月,检察官在开展“回头看”时,发现文某仍占有被没收的养殖场并进行经营,且正在场院内新建储蓄池。鉴于某镇政府未采取措施对文某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督办整改,咸丰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职。
2021年12月17日,咸丰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以不具备查处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职权,且已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了职责为由抗辩。检察机关认为,某镇政府对非法占地问题负有监管职责,且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文某的非法建筑物予以没收,并根据县政府批示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在未实际解决职责争议的情况下将涉案非法财物搁置长达一年有余,足以证实其怠于履职。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鉴于文某系受某村招商引资条件吸引而去修建养殖场,且是在大鲵自然保护区成立前修建,咸丰县检察院努力平衡公益保护和个人诉求之间关系,组织行政机关和文某进行商讨协调。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某镇政府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解决文某养殖场搬迁费用的请示并获批准。某镇政府与文某也达成协议,约定文某搬离、拆除养殖场后,某镇政府向其支付解困资金19.8万元。今年2月14日,检察官对养殖场进行现场勘验,场内所有牲畜已经迁走,房屋已腾空,室内已无人居住,双方已完成验收交接。检察机关认为某镇政府已履职到位,遂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今年2月17日,咸丰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蒲芹彦)
【评析】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在国家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检察机关对在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占地修建养殖场的问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整改落实,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督促履职,切实保护公益。该案的案发地位于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文某未经批准修建养殖场的行为不仅非法占用土地,其生产经营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更会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文某的养殖场因而得以拆除,其非法占地和污染环境问题也得以解决。
二是综合协调梳理,找准监督对象。在涉案多个行政机关出现监管职责交叉问题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划分、履职情况、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与公益受损的关联程度、案情本身、当地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督对象。该案中,文某非法占地和污染环境的问题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在诉讼过程中,某镇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案情进展,从实际情况出发找准监督对象,最终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三是致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检察履职必须坚持“稳字当头”,在保护公益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文某与相关行政单位之间存在争议,检察人员多方考量综合平衡,多次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最终推动矛盾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中的检察担当。
(点评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谭支差)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6/t20220616_559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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