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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江北区:从“新入职”到“离退休”全链条监督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陆虹 叶景)“是否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父母、子女、配偶是否从事经商办企业行为?”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办公室内,新入职干警陈燕正在仔细填写《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表》。据了解,根据江北区检察院制定的《新进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今后,该院新招录的公务员和新进事业编制人员,入职后都要填写这样一份报告表,主动申报相关情况。

  该院在参考公职人员和检察人员管理有关纪律规定的基础上,于2021年9月制定出台《新进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规定,新进人员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申报情况,相关材料经领导逐级审批后,由干部人事部门存档。这一做法,既在干警入职时对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又有助于单位及时、准确地掌握其个人及家庭情况,有效堵塞队伍管理漏洞,让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同时,对于不及时、不如实报告,或者瞒报、不报情况,该制度也明确了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干部选拔任用资格,并可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此外,为切实保障检察队伍廉政监督全链条、无死角,江北区检察院还同步出台了《检察人员离任谈话和纪律、从业教育及其他事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同时注重上好“离任课”,完善源头预防长效机制。

  该《规定》指出,在干部职工离任前15天内,由相关责任部门及时组织谈话。谈话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开展,具体明确了离任纪律、从业限制、保密义务等内容。此外,所有离任干警均需签订离任承诺书,郑重承诺“不违反规定从业并如实向组织报告从业情况;不利用原任职务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充当司法掮客;自觉遵守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协议,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等。《规定》出台以来,该院已对3名干警开展了离任谈话提醒。

  (原标题:从“新入职”到“离退休”全链条监督 宁波江北:让“交底”工作向两头延伸)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1/t20220128_5431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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