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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构建配合地方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单曦玺)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办联合印发《自治区和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与市县党委巡察同级检察院党组协作配合工作办法》(下称《办法》),建立健全自治区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配合地方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机制,增强对市县检察院党组有序开展巡察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

  《办法》明确,对市县检察院党组的巡察监督由市县党委组织开展,自治区检察院和地市检察院党组配合,共同做好巡察的准备、汇报和督促整改工作。在巡察组进驻前,市县党委巡察办应向被巡察检察院的上一级党组发函通报巡察时间、巡察任务、巡察方式等相关事项。自治区检察院和地市检察院党组可协调相关部门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检察院情况。

  《办法》要求,巡察组应在巡察结束后将巡察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被巡察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党组。市县党委巡察办起草巡察反馈意见,应征求上一级检察院党组的意见后向被巡察市县检察院党组进行反馈。上一级检察院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被巡察检察院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办法》还就自治区和地市检察院党组派员共同出席巡察动员和反馈会议,参与巡察工作及开展巡察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巡察发现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理方法等进行了明确。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3/t20220304_5469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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