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宁:结合个案办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程序
(记者史隽 通讯员吴景)余某因患重病申请保外就医两次,当他第三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时,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慎核查,发现保外就医的诊断结论有效性有待考究,为此依法实施监督。近日,法院对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2019年12月,余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当时,他患有鼻咽癌,需进行放化疗治疗,于是,法院在2020年1月交付执行前,首次对余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2020年12月,法院根据余某还需治疗的诊断,再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景宁畲族自治县检察院均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2021年12月,余某以鼻咽癌治疗为由第三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审查时,该院检察官发现,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病情诊断书上没有体检内容,也没有医师分析意见。随后,检察官从余某社区矫正情况和临床诊断表现入手进行调查,发现余某的矫正档案记录其社区矫正期间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治疗,也能按时提交个人病情复查情况。但询问医师时,检察官注意到参与鉴定的医师中仅有一名为相关专科的主治医生,其余两名为其他专科医师,诊断结论有效性有待考究。
余某的病情现在到底如何?慎重起见,景宁畲族自治县检察院书面回函法院,对此次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不予同意,要求其对余某重新组织病情诊断,并派员全程跟踪监督。最终,医院诊断结论为余某经放化疗后病情稳定。余某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符合收监条件,最终,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景宁畲族自治县检察院日前联合相关单位进一步研讨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检查、鉴别程序和内容,建立病情鉴定提前研判机制,并联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异地鉴定、交叉鉴定、联合鉴定等规范病情诊断程序。
(原标题:保外就医情形消失就应收监执行 浙江景宁:结合个案办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程序)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4/t20220417_5544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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