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浙江宁波鄞州区:加强执行监督规范网络司法拍卖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申请人李某在收到法院作出的撤销司法拍卖裁定书后,致电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0年3月,李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司法拍卖公告。公告称法院将拍卖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某小区的4处房产,并描述房屋现状为无租赁、已腾空。后李某参与竞价,拍得了这4处房产,并顺利办理了房产证。

  然而,当李某满心欢喜地准备装修时,却发现其中的两处房产被分割成两层后由物业公司使用并对外租赁。更让李某没想到的是,该夹层或有人居住或用作棋牌室,而且使用人拒绝腾退房屋。李某遂向法院申诉。法院却认为,被占用隔层由钢筋混凝土隔开,属于具备单独功能的“夹层”,不属于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房产范围,因此不予强制腾退。

  2020年9月,李某向鄞州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办案检察官经向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后,确认该拍卖房产的占用隔间未经确权登记;向档案馆调取该拍卖房产相关的建筑工程资料后,确认该房产层高在4.8米左右,不存在分隔两层的情形。检察官还发现,该房产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时已注意到房屋内部存在分隔两层的情况。检察官及时联系了评估人员,进一步确认了拍卖评估报告是对包含隔间在内的整体房产所作出的评估。

  同时,办案检察官走访小区物业公司查明,该房产于2003年交付使用,直到2005年开发商将部分房产交由小区业主使用时才将其分隔为两层。检察官现场对房产实地勘验后发现,该争议隔层系在该层建筑物内用钢板及木板分隔而成。检察机关认为被占用隔层系涉案拍卖房产的组成部分,属于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房产范围,现李某已合法取得案涉房产,其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腾退。2021年3月,鄞州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要求占用该隔层的物业公司腾退房屋。

  经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多方沟通,由于拍卖财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不具备腾退条件,日前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案涉房产夹层与本次拍卖成交的房产系一个整体,无法分割,故裁定撤销之前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就该案涉房产所作出的拍卖行为及相应结果,退还李某拍卖费。

  目前,鄞州区检察院正大力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监督活动,对拍卖公告公布内容是否完备、拍卖财产权利瑕疵和负担是否核实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进行筛查,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整体工作。

  (通讯员蒋健芳 陈佳蓉)

  (原标题:拍得房屋后使用人竟拒绝腾房 宁波鄞州:加强执行监督规范网络司法拍卖)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4/t20220427_55543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