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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钥匙藏在鞋柜里,“方便”了小偷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记者 丁艳红 通讯员 陈莉丽 吴利娜)短短两个月时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某小区接连发生5起盗窃案,现场没有发现门窗被撬痕迹,被害人家中的钱财等贵重物品却不翼而飞。近日,经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5月14日,白云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胡某放置在家中背包内的现金不翼而飞。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家中门窗完好无损,除了背包里的现金被盗外,没有其他痕迹。

  此后,该小区又连续发生4起入室盗窃案,被害人家中门窗均没有受到破坏,但现金、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被盗。因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线索较少,这几起案件一直未告破。

  8月4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一名男子在小区某楼栋游荡,形迹可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该男子进行盘查,该男子对自己在小区活动的情况无法自圆其说,后经过询问,该男子承认其来这里是准备入室盗窃。随后,该男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了5起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经查,该名男子叫曹某。今年5月的一天,曹某受邀到住在该小区的朋友家聚会,无意间发现很多住户家门口放置了鞋柜,有几家的鞋柜里还存放有家门钥匙,于是萌生了利用钥匙开门入室盗窃的想法。在实施盗窃时,曹某先在“目标”房间附近的消防通道坐着,以玩手机作为掩护,在确定房间没人后,再用门口的钥匙打开房门实施盗窃。

  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曹某移送白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曹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11月4日,该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曹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1/t20241127_16792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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