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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千里识“花”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正所谓人逢喜事精神爽。那天老陆来院里送锦旗的时候,穿了一身特别显年轻的时尚衣服,我差点没认出他来。半年前还深陷维权泥潭、一脸愁容的老陆,如今精神焕发,像变了一个人。

  深陷维权之困,申请检察监督

  “该跑的地方我都跑了,所有办法都试遍了,这个婚怎么就离不了?”今年1月的一天,老陆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我们道出了自己的烦心事。

  2004年,老陆经人介绍与小花(化名)相识,次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小花告诉老陆,自己在结婚登记时冒用了姐姐大花(化名)的部分身份信息。2012年,小花离开老陆,回到原籍贵州,从此再未归来。独自将孩子拉扯大的老陆想结束这段“空壳婚姻”,但由于婚姻登记时小花冒用了他人的姓名,老陆无法以小花为被告起诉离婚。2023年12月,老陆想以小花冒名登记为由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登记,但因无法证明冒名登记的事实被民政局拒绝。老陆提起行政诉讼,又被法院告知婚姻登记行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已无法受理。

  深受生活之苦、深陷维权之困的老陆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奔赴千里调查,找到关键证据

  受理该案后,我们经研判认为,本案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是案件存在诉讼程序空转、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况。只有查清案件涉及的冒名顶替婚姻登记事实,通过依法监督化解行政争议,才能真正为老陆解决燃眉之急。

  20年前的户籍管理并不规范,老陆提供的婚姻登记资料仅有寥寥几页,户口簿是手写的,内容不完整,真伪也无法判断。本案时间、空间跨度大,仅凭老陆个人难以收集证据,无疑需要检察机关更充分地行使调查核实权。资料显示“大花”系户主老杨的长女,但在公安机关调取老杨同户人员信息后发现,老杨的长女一栏竟然写的是小花,难道大花、小花是同一个人吗?带着疑问,我们电话联系到小花,她拒绝谈及兄弟姐妹的情况,一口咬定自己就是“双重身份”。小花说自己同意与老陆离婚,但她也不会到南京来,随后挂断电话,再也联系不上。

  办案工作陷入僵局后,我们决定赶往贵州,把“大小花”的身份查个水落石出。一路上,我们既抱有对揭开事实真相、帮助老陆解决问题的期待,又不免担心调查工作是否能顺利进行。所幸,在当地检察院的大力协助下,我们调取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通过查询户籍资料,我们发现,2006年至2009年期间,大花与贵州一男子在当地育有两儿一女,排除了其与老陆曾在南京共同生活的可能。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又与当地检察院、派出所工作人员找到大花的父亲老杨。老杨说,大花是长女、小花是二女儿,但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时,误将小花登记为了长女。当我们拿出老陆婚姻登记资料中女方的照片时,老杨一眼就认出上面的人是二女儿小花。

  大花与老陆没有时空交集、婚姻登记时女方手机号与老杨手机通讯录内保存的小花的号码相同,进一步说明与老陆结婚登记的女子实际就是小花。

  至此,千里识“花”,终于有了收获。

  督促撤销登记,解绑“离不掉的婚”

  从贵州调查取证回来后,我们第一时间与老陆案涉婚姻登记地检察院、民政局召开磋商会。会上,我们对前期取得的证据逐一展示,就民政部门提出的疑问作出回应。随后,婚姻登记地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制发了关于撤销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8月20日,民政部门作出撤销陆某与大花婚姻登记的决定。

  此外,我们还发现与老陆登记结婚的“大花”的身份证号与大花真实的身份证号有两位数不一致,这说明小花当初冒名登记结婚时所使用的户籍信息实际上是伪造的。为注销已迁入老陆户口簿的伪造信息,我们又多次与老陆户籍地公安机关沟通。不久,贵州当地的公安机关告诉我们,其上级机关刚下发了一批通过照片比对得到的双重身份人员信息亟待核查,小花正好就在名单内,相关伪造户籍已被发现。9月24日,公安机关注销了老陆户口簿中“大花”的虚假户籍信息。

  虽然这起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一波三折,但我们始终没有因为困难而放弃,最终,检察机关的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对此案的办理,让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坚持为民情怀,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不断提高履职质效,如此才能做实做优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通讯员 梁军/整理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1/t20241120_16771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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