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浚县:办理案件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何芳莉 牛长涛)河南省浚县检察院经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对一起盗窃案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3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刘某带着螺丝刀和手锯,在某小区附近把一辆电动共享单车的车座锯开,将电瓶盗走自用,此后又连续两次以同样手段作案。今年3月22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至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某供述了作案动机,2022年冬季的一天,他在用完电动共享单车后,因未在指定区域还车被扣20元费用,由此产生报复心理。该院经审查发现,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动共享单车电瓶,价值共计1332元,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这起案件看似普通,但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来看,涉及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遵守,因此引发了我对这起‘小案’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层面的深入思考。”该案主办检察官、该院检察长张巍介绍说,“刘某三次盗窃行为均在深夜时分,属于预谋犯罪,且刘某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后期修理车辆的人工费用都属于被害单位的次生损失。同时刘某的犯罪对象具有公共属性,法益侵犯相对较广。我们在办案时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经综合考量,我院决定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浚县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电动共享单车对游客便利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肆意盗窃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有利于实现法律的预防功能。”8月21日,在法庭上,公诉人详细阐述了办理该案的意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0/t20241029_67024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河北固安:抗诉一起无罪案件获改判
下一篇:河北大厂:在校生吃上放心餐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