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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七里河:引导侦查取证办理一起串供、拒供案

发布时间:2024-09-05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面对被告人与上线、购毒者之间存在的微信转账等证据,仍拒不供述的,司法机关根据多名购毒者的证言、交易记录等证据,在被告人“零口供”情形下,认定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1年2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不等。

  据悉,2023年3月至4月,樊某先后两次向牟某某提出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牟某某从上线马某甲处提出购买需求后,马某甲又从上线马某乙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交付牟某某,最后,牟某某将毒品海洛因交付给樊某。后公安机关先后将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抓获,并从樊某处先后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3.64克),毒品冰毒1包(净重0.17克)。经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

  “该案审查期间,牟某某供述始终稳定,但马某甲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供述与之前完全不一致,且与拒不认罪的马某乙供述吻合,案件部分事实没有查清,现有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仔细分析案情,对在案证据反复推敲、仔细甄别后,该院列明补查提纲,提出21条继续侦查意见。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移送审查后,检察机关主动提审三名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以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为突破口,调整审讯策略,加大审讯力度,积极释法说理,最终牟某某供述证实马某甲与马某乙串供的事实,加之查获的毒品、取款记录、转账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牟某某、马某甲的供述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涉案三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案件证据链条有缺陷、关键证据需要补强的情形下,我们通过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以及自行侦查,不断完善补充证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牟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考量三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险程度等情节,对三人作出如上判决,三人均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1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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