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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三个善于”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发布时间:2024-08-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李郁军

  “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三者之间逻辑严密、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内在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要求,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有力抓手,对监督办案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检察人员锻造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敏锐洞察力,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层层递进,抽丝剥茧厘清事实发展脉络,精准界定实质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于案件事实复杂、法律适用存疑的案件,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案的前提和基础。一要确保证据全面、充分、有效。法律事实的查明需要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首先要把好证据审查关。通过全面复勘、重新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夯实法律监督根基。二要确保事实认定客观公正。客观准确的事实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要聚焦双方争议焦点及案件事实主要矛盾,察微析疑,透过各种表象梳理案情发展走向,从客观的事实认定中剖析实质法律关系,不断提升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三要确保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规范性法律条文的高度抽象化,重在格式化处理同类行为,而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存在较大的任意性。要想妥善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就必须熟谙世情民意,洞悉人生百态,凭借丰富的司法经验、人生经验,对案件法律适用形成准确的价值判断。检察人员要具有“跳出检察看检察”的宽广视野,不能就案办案,既要做犯罪的追诉者,又要做无辜的保护者,还要做矛盾的化解者。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检察人员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自觉更新司法理念,以更高要求、更实业绩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评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标。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法治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加强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聚焦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彰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安居,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保司法办案经得起历史考验,人民检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履职成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要合法合理解释法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对法律原则及规定模糊的条款,要从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美好期待出发,从公平正义的实质要求出发,作出最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解释。二要探究条文背后的含义。检察人员既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善于发现法律条文背后所暗含的法理及价值,使得办案成效更加契合法治精神。深刻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的社会背景及政策导向,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探究其价值意蕴。不能偏废一隅,只看部分未看整体,要将法律条文置于整部法律体系之中,结合法律原则研判是否契合法治精神,确保案件处理结果能够经得起时间校验。三要更好更快实现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要在实体上追求结果的公平公正,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以更好更快的方式实现,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得到。检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严守客观公正立场、严格证据审查判断、严守办案时限要求,不断提高履职质效。通过加强释法说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由“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典型案例公布、类案公开、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温情。

  善于在法情理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检察人员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监督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对司法活动的整体评价标准,不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只追求某一方面,要将三者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正确认识“三个效果”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防止把“三个效果”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并不能放松对依法办案的要求。“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现,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探究,抛开或者偏离法律,都会造成“三个效果”的割裂。就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实现政治效果,司法办案就要立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重大决策和中央重大部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维护宪法权威和司法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就要严格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严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让办案效果经得起历史考验;释法说理充分、逻辑论证严谨,对社会价值观具有引领作用;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破解疑难、法治问题,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参考。实现社会效果,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在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序良俗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行业治理,弥补漏洞,化解风险,促进诉源治理。

  (作者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5_6632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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