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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

发布时间:2024-08-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职责任务包括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等——

  深化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

  

  张虎

  □检察机关既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监督对象,同时又身负法律监督职责,应当全面认识执法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力支持、引导作用。对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也能够发挥相应助推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机关开展工作的前提。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政法单位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推动政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促进政法单位依法规范行使执法、司法权力。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平正义。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下称《条例》)明文规定了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同时在第12条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主要职责任务部分明确提出“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另从多条规定中对其监督职能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党委政法委负有执法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机关的职权予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诉讼活动”等事项或工作开展法律监督。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职能。《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其“领导”“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讲就是切实充分贯彻落实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指示要求,履行有力支持政法各单位“独立负责、协调一致”的工作职能。其执法监督工作即是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党领导、监督政法工作的总要求,是对从事政法工作的各类人员在开展执法、司法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有力监督,是对政法各单位在适用法律、执行落实法律规定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错误和司法不公导致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等情况进行的有效监督。所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要目的在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保障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宪法规定为根基源头,维护国家各项法律规定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律监督职能的核心是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一权力,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其他政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力运行以及被监督对象依法落实法律规定等情况予以严格的监督。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更在保护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深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的路径

  转变观念认识,在思想上不断强化协同配合监督意识。根据《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有着“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等责任,这也是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目标所在。检察机关既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监督对象,同时又身负法律监督职责,应当全面认识执法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力支持、引导作用。对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也能够发挥相应助推作用。

  深化衔接机制,在方法上持续规范协同配合监督路径。在当前的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落实办理党委政法委交办的相关案件及参加统一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配合执法监督,应严格根据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形成较为全面完善的衔接机制。

  明确衔接的具体内容。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或线索,需要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的,党委政法委可通过开展执法监督的同时交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同向发力;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符合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或线索的,可向同级党委政法委申请开展执法监督,并以法律监督职能行使予以全面配合。同时,检察机关可就相关专项监督活动、向其他政法单位制发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及其落实情况等定期向同级政法委进行汇报报告,由政法委通过分析研判以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明确衔接的具体方式。检察机关要主动提请建立健全联席研判会商机制,党委政法委通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明确监督重点及方向,面对面分析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强化衔接配合,持续提高执法监督及法律监督工作水平。通过明确具体的对接部门,在监督线索移送、提请协调督办、案件交办转办等方面畅通工作渠道。检察机关要规范对转交或交办案件、线索等的办理工作,探索推行重要监督事项及内容的案件化办理,让执法司法监督工作“硬起来”。

  强化工作保障,在履职上更加夯实协同配合监督基础。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对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监督工作的深度,推动将法律监督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关注未落实法律监督意见建议的案件并纳入案件评查工作覆盖范围内,助力提升执法监督整体质效。

  要探索加强数字赋能,检察机关应当以自身“数字检察”工作开展作为着力点,争取党委政法委统筹推动政法各单位相关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实现共享,党委政法委可实时查看,有效拓展监督线索或数据来源,通过联席会议、集体研判等方式,针对其中符合监督条件或规定的内容适时开展执法监督,以数据强化监督工作开展。

  此外,针对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及关键节点等,检察机关可积极推动建立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间骨干人才的互相交流、跟班学习等工作机制,借助同堂培训、集中讲授等途径,提升对执法监督、法律监督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掌握与运用,互学互促,提升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建设,为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有效协同配合开展奠定坚实人才队伍基础。

  (作者为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5_6632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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