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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履职质效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规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将行刑反向衔接职能重新划分并赋予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检察而言既是全新挑战又是重大机遇。行政检察部门负责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利于拓展和扩大行政检察的影响力,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执法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把握基本原则、抓住审查重点、优化履职流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

  把握行刑反向衔接基本原则,坚持心中有数。最高检党组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必须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先导。要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明确检察权和行政权职责所在,遵循行政权运行规律和行政机关裁量权,依法审慎行使检察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一是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则。坚持数字赋能监督办案,及时协同研究解决移送程序、平台建设、案件管理、文书配置、报表查阅权限开放等问题,共同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事项以及下级院提出的工作困难和需求,一体协调履职,相互配合形成检察监督合力。二是坚持协同监督原则。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协商,完善衔接机制,形成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穿、相互协调的监督合力。

  抓住行刑反向衔接审查重点,做到手中有策。深刻认识并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是破解问题的关键。要紧扣行刑反向衔接的重点,科学制定审查案件方法。一是抓事实、证据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行政检察部门要对不起诉决定书中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及其他事实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不起诉决定书中采信的证据和排除的非法证据、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等,若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则应当制发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二是抓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是刑罚替代措施之一,但是有原则必有例外,行政检察仍然应当考虑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和可罚性。综合考虑全案因素,若存在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已被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矛盾纠纷已经化解、双方存在亲属等特殊关系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已经通过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受损法益等情形的,属于行政处罚已无必要的,可以不再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三是抓处罚时效的审查。处罚时效的审查要作区分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作出判断,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时效延长至五年。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若治安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时效延长至五年。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起算,应当结合刑事案件发破案和行刑正向衔接等情况,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发现”之日,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履职能力,实现行动有力。优秀履职能力是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能否破局突围的重要保障,须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一是强化运用大数据履职能力。强化数字检察创新应用,打破行政执法监管与检察监督的数据壁垒,搭建数据运用平台,建设数字监督应用场景,以监督破解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以数字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二是强化制作检察意见书履职能力。检察意见书是行刑衔接重要履职载体。制作检察意见书,应当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尊重行政机关法定职权、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依法、必要及时、精准衔接、注重实效。检察意见书要阐明相关事实和依据,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三是强化跟踪督促履职能力。检察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不能“一发了之”,要及时了解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决定、送达、执行或申请执行等办理情况,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督促,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审查。发现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制发纠正违法通知或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或者通报上级单位,促使行政机关认真回复和真正整改,有效实现从“办理”向“办复”转变。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0_662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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