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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柱:检察监督纠正不当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强制执行理应考虑伤残老兵基本生活保障

  贵州天柱:检察监督纠正不当执行行为

  “现在每个月的抚恤金都可以用了,日常生活开支有了着落。欠别人的钱我会想办法偿还,一定会配合好法院的执行工作,请你们放心。”近日,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对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申请人杨某进行回访时,正在医院治疗的杨某对检察官说。

  2014年,杨某与吴某发生两次债权债务关系,共欠吴某11万元,后来杨某陆续还款1万元,尚欠10万元未还。2023年4月19日,杨某因无力偿还欠款,被吴某起诉至天柱县法院,法院判决杨某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事项,今年1月11日,吴某向天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杨某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杨某仍未履行。法院调查后,发现杨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全额冻结了他用于领取伤残抚恤金、退休金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无资金流水的银行账户。

  “我是伤残退役军人,抚恤金、退休金全被法院冻结了,我没钱治病,连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了。”4月22日,年逾八旬的杨某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来到天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表示他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困境,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向法院调阅了该案的执行卷宗,向相关银行调取了杨某名下的账户信息,查明杨某的确因为与吴某借款纠纷一案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他通过农商银行账户每月固定领取的1742元伤残抚恤金和通过工商银行账户每月固定领取的3868元退休金均被法院裁定全额冻结84个月。

  检察官还向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杨某原务工单位及所在社区等调取了相关材料,发现杨某系因公八级伤残军人、某国有公司一次性安置职工,合计5600余元的伤残抚恤金和退休金是他每月唯一的收入。杨某患有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病后遗症,2022年以来长期在湖南省怀化市、贵州省黔东南州等地的医院就诊,每月都需要自付诊疗费和日常生活开支,原本生活就不宽裕,今年又被确诊膀胱恶性肿瘤病变转移,每月定期检查、放疗、购药等花费更大,生活陷入了困境。

  债权人吴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但被执行人杨某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为此,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多次上门与杨某进行面对面释法说理,使杨某真正认识到执行法院判决的重要性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利后果,使他发自内心地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用退休金并争取多方筹钱偿还欠款;另一方面,全面梳理不当执行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夯实证据。

  4月24日,天柱县检察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向法院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立足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杨某合理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法院立即启动核查程序,作出解除部分执行措施的决定,不再冻结、划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发放给杨某的1742元伤残抚恤金,用于保障其基本的日常生活,对于其每月领取的3868元退休金及划拨期限内可能产生的社保一次性补偿收入等款项予以冻结、划拨。

  此后,杨某每月都能领取到伤残抚恤金,基本生活和就医得到了保障,终于回归了正常生活。

  (记者丁艳红 通讯员杨长霏)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14_663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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