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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检察:商业秘密如何保护?中山六单位联手交出答卷!

发布时间:2024-08-10 来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出台《中山市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牵头推动构建“检察+市场监管”“检察+司法”“检察+工商联”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格局。

  《协作机制》共12条,从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统一执法理念和证据标准、多元解决纠纷、协同开展宣传、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指导等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六个成员单位依法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质效,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协作机制》聚焦五大方面主要职责:

  反馈成员单位监管动态,建立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细化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和专案会商机制。

  分析研究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统一执法思想和证据标准,建立侵犯商业秘密重特大案件的联合执法、协作处置机制。

  建立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信息互通机制、工作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商业秘密纠纷。

  总结交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验,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协同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工作。

  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

  《协作机制》明确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防止出现违法行为“不刑不罚”。

  《协作机制》指出

  各成员单位应加大与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的合作,交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验,听取意见建议,细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指导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依法寻求救济。

  《协作机制》强调

  工商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联系企业优势,发挥政企桥梁纽带作用,向企业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发现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情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协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做好与企业衔接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408/t20240806_6596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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