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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崆峒:检察履职助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发布时间:2024-08-10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由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悉,2022年4月至7月间,黄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为唐某等人(另案处理)进行微信“白号”实名认证,唐某等人将需要实名认证的“白号”和登录密码发送至工作群内,黄某某将收到的“白号”信息转发给下线,由下线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完成实名认证,每实名认证一个微信号赚取2元差价。截止案发,黄某某共联系实名认证微信号2500个,违法所得63616元。

  “办案中,我们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对相关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进行核查、筛选并准确认定。”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审查后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对黄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黄某某作出如上判决,黄某某未提起上诉。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现在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更迭极快,不仅有“广撒网”的“盲骗”,还有“量身定制”的“精骗”,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不要随意扫描二维码,切勿乱扔快递单、旧手机,陌生人话不轻信,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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