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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跳出书面审查精准定性案件

发布时间:2024-08-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朱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司法如察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精准识病、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在刑事检察办案一线战斗了12年,我始终认为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审查”都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要的履职手段,而提升审查质效就不能仅停留在书面形式,要建立起书面阅卷审查与调查复核证据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才能确保将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2023年6月10日,朱某找到了一个运输货物的临时工作,将一批长6米的方钢从四川省宣汉县某工业园区运输至某孵化园。在当天第5次运输途中,朱某载运的方钢撞破了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2023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9月1日将该案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负责办理该案件。

  在受理案件的当天,我便对案发现场的地图、朱某的行车路线、道路现场照片等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进行了仔细审查,不断在脑海中反复推演事故发生经过。

  我发现,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朱某虽然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而低速行驶,但并未对横向运载的6米长方钢设置警示标志,且根据当时道路情况及车流情况来看,非常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此时,我意识到该案的定性可能不够准确。

  为了进一步还原案件事实,我对现有证据重新作了梳理,针对关键证据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因为只有通过亲历案发现场、亲身感受发案环境,直接接触、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才能对该案的实质法律关系有更加完整、准确、全面的把握,确保法律正确适用,这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在要求。

  2023年9月15日,我到案发现场后,认真查看了事发路段的周边环境,实地测量路面宽度,调取案发地点监控视频,统计当天进出车流量以及监测同一时段车流量情况。经过对事故现场反复勘察,我发现朱某驾车经过的道路为双向两车道,路面宽9.9米,朱某驾驶的货车宽1.7米,其将长6米的方钢进行横向载运,占用对向车道约1米,且该道路系国道,同时段3小时车流量1000辆左右,所载运的方钢颜色与道路路面颜色十分接近,导致对向车道车辆无法预见危险而发生事故。

  于是,我立即通知朱某到办案区接受讯问。在讯问时,朱某告诉我,他认为自己有10多年的驾龄,驾驶货车的技术已经十分熟练,并且多次在案发路段进行货物运输工作,觉得自己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悬挂警示标志。

  我综合自行补充侦查结论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以及事故现场勘查鉴定报告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根据朱某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朱某的认知能力水平,可以判断朱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的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经过前期审查,2023年10月12日,我院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肇事罪更改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耐心地对朱某进行释法说理,向他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到罪名被变更,朱某的情绪突然激动起来,大声质问我为什么要改变罪名,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这起案件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对死者家属和所有伤者进行了赔偿,他还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他坚信如果以交通肇事罪对其行为进行定性量刑,他应该能够得到轻判。

  面对他如此强烈的抵触心理,我能理解他可能暂时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于是,我耐心向他释法说理,深入阐述了变更罪名的原因、讲解了相关法律概念:“虽然罪名变更,但是你的权益我们会依法保障的,你可以放心。你的这种情形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危险犯的情形,因为你本身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撞向当时附近的人或车辆的危害结果,但因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导致出现本次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根据法律规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过反复释法说理,朱某的情绪逐渐缓和,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他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也趁热打铁对其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023年11月17日,我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亲历性办案模式使我在审查证据时,跳出书面的窠臼,将视野由在卷证据拓宽至在案证据,不断增加我办案的亲身感受,深化对案件事实的理解,促进内心确信的正确生成,从而作出最客观真实、最公平正义的判断。

  (口述人: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敬启雁  整理:杨锐)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8/t20240806_6624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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