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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解绑”缓刑人员完成跨省创业

发布时间:2024-08-0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身为戴罪之身的我,能让千里之外的服装厂顺利转型升级,这都是得益于司法机关的人性化执法!”近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进行了回访,获悉他在缓刑期间的综合表现以及服装厂的经营状况。李某忆及自己的创业征程,感慨之情溢于言表。

  原来,李某早年背井离乡赴浙江务工,在当地开办了一家服装钉珠小作坊,承接国内外的加工订单。这不仅使自己的小家庭衣食富足,还为众多农民工创造了就业机会。

  正当李某筹划将小作坊转型升级为公司之际,2023年初,李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不幸离世。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从宽处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将李某交付其贵州老家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验。然而,无法亲自处理转型升级服装厂的相关事宜,还是给李某的计划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期间,纳雍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知悉了李某的处境。“服装钉珠作坊里的工人每月能做到上万元的薪资,我们全家六口人的生计都系于这个厂上,四个孩子也都在上学。当下服装厂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这场交通事故对我的冲击实在太大了!”李某提及这些,满心皆是无奈。

  随后,检察官经过分析认为:李某属于过失类犯罪,在评估其矫正期间的社会危险程度时,应当与故意犯罪加以区分。李某作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他所开办的服装钉珠加工作坊倘若因案倒闭,很可能会造成在岗工人失业。秉持着既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又要为涉企社矫对象跨省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理念,检察机关与社矫机构在充分交流、深入研讨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监管风险的基础上,决定为李某“解绑”,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依法支持其赴外地处理生产经营的重要事务。

  在缓刑考验期间,李某获允赴浙办理设立服装公司、租赁新厂房、委托管理等事宜,这对服装厂的转型升级和正常经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千里之外的服装厂非但没有因案倒闭,反而越做越好,李某实现了将服装厂升级成公司的美好愿景。值得一提的是,获允外出期间的李某表现很好,从未出现违反监管的情形。

  “通过这件事让我明白,法律也是有温度的。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我对服装厂的生产经营又有了新的规划与憧憬。”在回访中,李某满怀希望地说。

  近年来,纳雍县检察院始终坚持高质高效办理案件,将“检察护企”和“检护民生”工作置于重要位置,在履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进程中,持续为社会奉献更多更优质的检察力量。

  (记者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马剑西丞)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04_6623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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