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形式上隶属于两个不同监督条线,但实质上有一定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监督行政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是通过检察建议或起诉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履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职责。虽然采取的监督方式各异,但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出于对行政权的监督。如何区别二者监督方式、二者是否可以混同都是现实面临的问题。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都有所涉及,但大多数都属于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依据多为行政诉讼法,但行政机关的职责繁杂,若要依据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来作界定,精准监督上存在一定难度,且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
要判断某个行政争议是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还是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实践中存在疑难,二者本非可以互相补充的监督方式,但当行政公益诉讼无法监督时常常转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存在二者互相“兜底”“非此即彼”的现实情况。
此外,二者均存在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当下履职到位,但做不到长期性整改,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出现。反复制发建议会影响检察建议书的严肃性,但如果不纠正,违法行为会反复存在。尤其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来讲,行政机关不按时回复或回复内容与建议内容有出入时,没有类似起诉的硬性监督方式。实践中,会出现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不重视或者回复简单、敷衍,达不到检察监督的良好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应完善立法,明确对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益诉讼的扩展是否有边界等现实问题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可参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制定,充分实践后,总结经验,在全国层面出台相应的立法规范,有助于推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稳步行进。
同时,加强沟通协作。在行政争议出现时,要从对行政权监督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如何充分发挥二者不同的作用,寻求解决问题的综合方案,形成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共同目标。如此,才能逐步形成行政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检察相互融合,提升一体化履职能力。
在此基础上,还应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机关要正确认识法律监督的意义,正确认识检察建议书的意义,在接收检察建议书的同时,注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每份检察建议书都能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21_6608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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