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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嘉峪关城区:检察履职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一起涉生态保护领域案件开展“回头看”活动,映入检察官眼帘的是一片新绿的沙枣林,通过现场勘查,涉案地块已补种适合当地生态的沙枣树苗220株,并有专人定期看护巡查,保证苗木成活。

  据悉,2022年12月8日,嘉峪关市某镇某村村委会通过村两委会议决定,对该村60亩集体所有防护林中因为病虫害导致死亡的杨树砍伐后补植。同年12月12日,该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杨某某采伐该村林场中的杨树,采伐5亩左右后被嘉峪关市林业和草原局发现并制止。经市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被砍伐杨树187棵,涉及面积4010.46平方米,立木蓄积47.6156立方米。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的规定,所砍伐树木为死树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加之李某某、杨某某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伐树木多数系枯死树木,且由于案发现场地处偏远,案发后被伐树桩大部分被村民挖走,已无法确定被伐活树数量和立木蓄积量。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10月,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杨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依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依法向市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对李某某、杨某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市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某镇某村村委会罚款26088.88元,责令村委会限期补种树苗187棵;对参与砍树的杨某某罚款165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为促进诉源治理,该院梳理了近5年来办理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发现近年来辖区内防护林集中的某镇接连发生多起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造成森林资源损失,该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某镇政府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落实林长责任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某镇政府采纳检察建议,制定了《林草资源管护制度》,并将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学法普法工作纳入林长制工作内容,进一步压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49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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