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四个注重”守护未成年人用网安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该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当前,以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各类网络社交媒介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未检综合履职,以“我管”促“都管”,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
一、短视频媒体治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分析了三年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办理的聚众斗殴、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发现部分涉案未成年人除参与作案外,还热衷于将施暴过程录制保存,用于炫耀或贩卖盈利。2021年,皇姑区检察院办理的涉案未成年人拍摄案发现场短视频的案件,占涉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4.5%,2022年这一占比上升至14.2%,2023年上升至20.4%,呈逐年增长趋势。
检察机关在对上述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后发现,未成年人使用短视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护人缺位、教育引导不当,容易造成家庭监管无效,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犯罪埋下隐患;二是信息发布主体管理失范,平台审核效率低下,不良信息无法第一时间被合理甄别并及时删除;三是算法单一、相关保护机制缺乏,涉未成年人信息被无差别推送给各类账户群体,同时未成年人用户接收的信息内容缺少监管,导致“双向侵害”发生;四是部分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在实施聚众斗殴、校园欺凌、性侵犯罪过程中拍摄短视频甚至进行直播,以此寻求刺激并大肆炫耀,对被害人造成持续性伤害。
二、短视频媒体治理对策
一是注重协同联动提前介入,科技赋能加强监管。首先,检察机关、网信办、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依托依法介入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发出预警,及时协同公安机关、网信办查清传播路径,通过技术手段阻断涉暴力、性侵害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短视频进一步扩散,防止对被害人造成次生伤害。其次,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控平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短视频平台进行合作,共建数据库,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涉色情、暴力、伪科学、厌世、诱赌等不良信息开展溯源式监控,推动短视频平台积极履行内容治理义务,清除包含有害信息的短视频。再次,构建多元化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与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监管义务,由短视频平台将散播不良信息的账号及经营者共享给行业协会或行政机关,建立行业“黑名单”,限制相关主体再次创建、经营相关账号,严厉处置发布传播非法信息的账号主体,对于涉嫌犯罪的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注重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提高未成年人辨识能力。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风险认识不足、易受侵害等问题,教育局、团委等部门在对师生开展宣传时,要重点对辨别、防范类知识进行普及教育;在加强检校合作过程中,应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在法治课程制作中融入未成年人感兴趣的元素,优化检察机关普法教育形式,开设沉浸式法治课堂,增加应对不良短视频的内容,通过录制未成年人喜欢的趣味短视频、动漫、微电影、VR等多元化形式引导未成年人辨别、抵制不良信息;检察机关在社交媒体平台开设专门的普法账号,扩大普法教育范围,提升未成年人文明、安全使用网络的意识和素养。
三是注重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推进“六大保护”综合救助。通过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产生“化学反应”。对受到短视频影响的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的家庭监管缺失、教育不当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向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由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人员共同开展精准帮教,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纠正不良观念、矫正不良习惯;会同团委、妇联等部门,联合社会专业化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治疗,通过心理层面的引导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正确识别网络信息;推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在保障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基础上,向相关职能部门推送保护、救助的预警信息,形成跨部门协作、精准预警、高效处理的综合救助新格局。
四是注重利用大数据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打造安全的网络环境。互联网不良信息具有非接触性、涉众性、传播广域性的特点,形式隐蔽、查证困难。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构建法律监督模型,将案件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将筛选出的异常信息进行串联,及时发现潜在的高风险和涉未成年人异常情况;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对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平台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促使平台完善审核机制,优化算法,优先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正能量视频,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依托强制报告制度,加强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部门的配合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共治机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完善相关保护机制,完善涉未成年人网络账户入网规范、信息管理,推动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督促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异常信息的跟踪与监管,及早发现异常流量等情况,促进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效衔接,为未成年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18_6606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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