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宁:向新设立市场主体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近日,山西省大宁县检察院会同该县行政审批局就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进行工作磋商,并联合制发《大宁县新设立市场主体法律服务事项和经营风险提示函》,通过向新设立市场主体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质效。据悉,《风险提示函》包括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两大部分,涵盖法律咨询、控告申诉、法律监督服务以及公司账户失控、单位行贿、偷税漏税、安全生产风险提示等内容,有助于深入宣传“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下检察机关的服务事项、服务途径和服务方式。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7/t20240718_6607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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