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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鄂城区:巡回检察敦促社矫对象缴纳罚金

发布时间:2024-07-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王思敏 范雪梅)“利用‘社区矫正+涉财产部分执行’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型,我们对2023年以来辖区所有在矫的295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排查,筛查出涉财产部分执行线索16件。”5月22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任在向记者介绍该院自今年3月开展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时,重点提到了前不久办理的一起财产刑执行监督案。

  2023年12月,李某、韩某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6000元。在案件侦查阶段,李某、韩某退出了违法所得3万余元。根据相关规定,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4月,鄂城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发现,社矫对象李某、韩某在判决生效后未缴纳罚金。通过与李某、韩某谈话,检察官了解到二人均有固定工作,有履行罚金能力。

  “如果拒不缴纳罚金,法院可能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会对你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督促教育,4月17日、5月20日,李某、韩某先后向鄂城区法院缴纳罚金合计1.2万元。

  “想不到你们在巡回检察过程中还能督促缴纳罚金,检察监督真是落到实处,节约了我们的执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感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7/t20240702_658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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