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阅读进机关·每月荐书(四)
推荐书目:《送法下乡》
研究室 郑路
这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表至今已有二十余载,是一部基于实证调查,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理论著作。该书按照司法制度、司法知识与技术、法官与法律人以及研究方法的反思分为四编。第一编,以送法下乡、法院的审判和行政管理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为切入点,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及理论问题。苏力教授引用《毛泽东选集》“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论述了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需要重点关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发展。第二编,针对区际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司法研究的空白,集中考察了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第三编,考察了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第四编,考察了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是对研究方法论的反思。
读完这本书,我真切感受到苏力教授真挚的情怀,对这片土地的热爱,对中国法治的深刻思考。这是一个法学学者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所做的有巨大贡献的一本书,他的视角直抵最基层普通人民的生活,体察到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现状,感受到了中国基层社会中的普通人对于司法的期待,拉近了我们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距离,让我不仅能从教科书本中了解中国基层司法制度,更让我了解了基层司法制度实际是如何运作和发展的,他将法制的实践从遥远的乡村带入了现实的司法改革,对中国司法制度提供了颇为不同的的理解、解释和设想。时代在发展,法治在进步。书中提到的一些中国基层司法制度问题已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改变,中国法治发展正处于一个空前发展的时期,但苏力教授对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论述,对于当今法治建设依然有很大的理论和参考价值,他所采用的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我们的法学学习与研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他当年研究问题的基本思路,以中国问题和经验为基础的分析和理论追求,对于我们学习和理解中国法治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荐书目:《万历十五年》
第四检察部党支部 闫蓓
《万历十五年》自出版后即成为一本长销不衰的经典历史著作。书名虽为万历十五年,然而其内容却俯瞰了整个明朝的兴衰, 并且告诉我们与以往历史书中不同的海瑞、张居正。《万历十五年》是黄仁宇的一部明史研究专著,1587年,在西欧历史上为西班牙舰队全部出动征英的前一年,当年,在明朝发生了若干为历史学家所易于忽视的事件。这些事件,表面看来虽似末端小节,但实质上却是以前发生大事的症结,也是将在以后掀起波澜的机缘。在历史学家黄仁宇的眼中, 其间的关系因果, 恰为历史的重点, 而我们的大历史之旅,也自此开始……其间关系因果,恰为历史的重点。其著作主旨在书中末段看出:“ 当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 各人行动全凭儒家简单粗浅而又无法固定的原则所限制,而法律又缺乏创造性,则其社会发展的程度, 必然受到限制。即便是宗旨善良,也不能补助技术之不及。”
读完了《万历十五年》,首先印象最深的是黄先生关于中国缺乏数字化管理的论述。当书中描述着一场杂乱无章的古代战争时,难以置信的统计和控制之劣,近乎荒谬。书中把中国形容成一个庞大的以礼仪统治的国家,由天子和官僚作道德楷模,指引小民的生活,而管理则是模糊和杂乱的。其次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意料之外,我以为这是一本关于“巧合”的书,我以为作者想要用这一年中发生的众多看似无关的事情,来共同描绘出同一个未来,那就是明朝——这最后一个汉人王朝的衰落。可是看完这本书,我发现这是一本关于“必然”的书,或者说这是一本关于“宿命”的书,种种的迹象表明,明朝的败亡已经无可避免,但是在1587年前后,历史给予了万历皇帝和他的朝臣们,给予了这个曾经伟大而现今臃肿的帝国几个最后的机会,如果抓住了这些机会,虽不一定能让明朝起死回生,但至少可以稍行改革,苟延残喘个百年吧。遗憾的是,本书的英文版标题翻译过来是《1587:无关紧要的一年》,这标题,读此书之前看上去普普通通,读此书之后看上去就很是心酸,这一年,始终是无关紧要的,这一年,始终什么都没有发生,这一年,明帝国就继续在衰落的宿命中越滑越快,错过了振兴自强的最后时机。
之所以说这本书,黄仁宇写的不是“巧合”而是“必然”,是因为他通过万历十五年前后几个典型人物的命运,告诉了我们,明朝错过16世纪末改革机会的原因,不是官员阳奉阴违腐败无能,不是皇帝怠政懒散昏庸无道,不是首辅拒绝改革无德无能,更不是将军守土无方拘泥成例,而是明朝以“仁”治天下的立国之精神,已经耗尽了生命力,这种单纯以意识形态来约束子民,用道德代替法律的制度,不但将庞大的帝国拽入了深渊,还使16世纪末,万历御宇之下的每一个改革者,都不是身败名裂就是壮志未酬。绝非皇帝坏其身败其名,这实在只是历史的必然,儒家文化和其背后庞大的,遵守“成宪”的文官集团,推动着肥大而效率底下的明朝,走向毫无光明可言的道路,即使是它势若千钧的惯性,也足以碾过每一个想稍稍改变它路线的人。
明代政府对于道德伦理的过分倚重导致了多种社会问题,而道德标准的僵化又加剧了社会矛盾与冲突,最终使道德成为束缚社会发展的囚笼。以道德代替法律,以致法律缺失,是道德囚笼在社会方面的主要影响。正如书中所言,道德的标准可以历久不变,但把这些标准在生活中付诸实践,则需要与不同的时代、环境相适应而有所通变。明代开国两百余年,始终以“四书”所确定的道德规范作为政府的施政纲领和个人的行动准则,而未根据时代发展为原有的道德标准注入新的内容,自然难以与社会的时代发展相适应。此外,明朝更大的弊病在于直接以道德伦理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而始终没有使用立法的手段,在伦理道德和日常生活之间建立一个“合法”的缓冲地带。事实上,唯有这种缓冲地带才能为整个社会带来开放的机能,使政府的政治措施得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个人的独创精神也得以发挥。而明代法律的道德化以及专业法律的缺失只会使得社会越来越趋于凝固。曾经领导和改造社会的孔孟之道,至此也只能成为限制创造的牢笼。
但道德囚笼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此。法律的道德化不仅压抑了民众的创造性,还限制了工商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阻碍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诚如作者所言,在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发展工商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依靠商业化原则发展现代技术,并以民法为张本,在社会结构的上下层之间建立和完善法制性联系,是众多国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反观明代,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伦理始终在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由此形成的法律自然带有明显的重农抑商倾向,而关于工商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也有着重大缺失。在相关法律制度极大缺失的情况下,明朝工商业的发展始终未能形成相当的规模,而那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也远不足以支撑社会转型的步伐。由此看来,明代法律的道德化不仅阻断了社会上下层之间联系的通道,而且限制了工商业的发展,降低了社会转型的可能性,也是道德囚笼对明代社会所造成的最为深远的一种影响。
《万历十五年》中的写到的每一个人,都遭遇到了明帝国所即将遭遇到的悲剧,只不过,这悲剧对他们的人生来说,是终结,而对帝国来说,则是耻辱和血腥、倒退与封闭的序幕。张居正一心重整赋税,丈量全国田地,纵然反对者众,但依他当时的名望和权力,应是可以成功的,但是他却卒于1582年,改革刚刚开始之时,年仅57岁的他抱恨终天;海瑞奉行传统儒家道德,成为全国的典范,但最终没看破官场的阴阳之道,屡任闲职,一身抱负无法施展;李贽继承心学主张,试图改革儒家学说,如成功也可为我中华点亮一丝人性解放的光芒,可惜终是不敌保守的腐老众儒,被捕入狱,自尽而死;万历皇帝本有中兴之愿,但张居正死后被清算,天子家事又被臣下粗暴的干预,眼看死后都不能和自己心爱的女人并肩长眠,早已厌倦在各种典礼上充当木偶的他也终于心灰意冷,怠政三十多年,使明朝再无振兴的可能;戚继光写成《练兵实纪》、《绩效新书》,使明朝终于有了规范的军事训练手册,他更是注意战术上的革新,为帝国提供了军事改革的最好契机,但随着张居正的去世,他也迅速失势,1588年,将星陨落,明朝终于失去了重整军备的最好机会,三十一年后,当八旗军以精锐骑兵冲击明军的侧翼,以寡敌众,斩杀明朝多名将领的时候,曾在蓟州练兵的戚继光,若在天有灵,看着兵败如山倒的明军和即将破碎的山河,不知作何感想。
《万历十五年》告诉我们: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借助儒家伦理来赋予皇权合法性,组织政治体制,因此儒家伦理对整个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都拥有着巨大的影响。这一趋势在明朝发展到顶端,出现了政治制度的泛道德化以及法律制度的极大缺失,乃至以道德代替法律。只讲礼义道德而不论法律制度的文官集团把持了朝政,武官势微,政府僵化无能。在此种背景下,整个社会趋于凝固封闭,出现了一系列的冲突与失衡。一个单纯以意识形态统治的国家,忽视了法治,强调成例,终究只能是止步不前。归根究底,落后的道德囚笼的束缚即为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这不得不使我们重新反思道德手段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问题,使我们重新关注道德与法律、道德与社会、道德与时代间的关系,只有把握好这一问题,才能破除道德囚笼,从而“莫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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