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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辞退后一时气愤,他竟然……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因被公司辞退后心生不满

  甚至挟怨报复

  这样真的可行吗?

  近日

  安宁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发泄个人情绪破坏企业生产经营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某因工作期间行为不端被安宁某公司开除,继而心生怨恨,产生破坏公司生产经营设备进行报复的想法。2024年2月,李某某乔装蒙面翻墙潜入公司天燃气调压站,用准备好的扳手拆除了燃气管道过滤器上的螺丝,将调压站内两路气闸关闭后驾车离开现场。此举不仅损坏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转,还导致天燃气泄漏,超过安全系数,有发生爆炸可能。李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安宁市某片区两万多名用户、一百多户工商业用户及另一片区的天燃气正常使用受到严重影响,部分商店无法营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检察官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坏公司生产经营设备,还危害到公共安全,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公司损失。经法院审理,李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以损坏企业生产经营设备方式来报复泄愤、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公共安全产生恶劣影响。检察官提醒,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6/t20240618_65188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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