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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平川:联合12家单位建立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与法院、人社、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12家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统筹协调多元主体和协同共治作用,实现国有财产由执法的单项监督向执法司法互动监督转变,将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助力推进国有财产保护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意见》建立会商通报、线索移送、协作调查、督促整改、行政违法预防和宣传培训6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即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意见》明确,各协作单位在履职中发现损害国有财产违法行为或国有财产监管重大安全隐患等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国有财产保护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协作单位。各协作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及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调查核实工作。检察机关应对国有财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立案。涉及多个部门监管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国有财产案件,可通过磋商、公开听证、圆桌会议等形式推动问题解决。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财产受到损害的,检察机关依法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财产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仍存在受侵害重大风险隐患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根据审判机关裁判内容履行职责,确保受损国有财产切实得到保护,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和有关协作单位应对涉及国有财产保护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随时予以“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来源: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48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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