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进驾校!“准司机”从学法开“驶”
为从源头上预防驾驶机动车辆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推进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现代化要求,近日,富源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到富源县骏祥驾校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五起危险驾驶案件,给“准驾驶员”上了一堂法治课,富源县骏祥驾校的教练及学员等20余人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案例一
1月12日19时,胡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回家,当车行驶至富源县大河镇升长线K7+400M 处与施某所驾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施某报警,胡某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经曲靖某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
2月19日凌晨5时48分,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胜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200米处时撞到右侧路边的环卫工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经曲靖某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1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三
4月13日20时许,邵某饮酒后驾驶挂老年代步车车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富源县胜境街道刘小公路1公里500米处时被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曲靖某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36mg/100ml。
案例四
4月13日20时22分许,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刘小公路1公里500米处时被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经曲靖某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田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72mg/100ml。
案例五
4月15日2时至4时,田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辆搭载李某某,将车行驶至某酒店门口停放,两人在酒店门口发生争执,被富源县公安局中安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将田某酒驾的线索移交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曲靖某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田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48mg/100ml。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等5人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0.48mg/100ml至197.19mg/100ml不等,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5人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胡某等5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主审法官根据胡某等5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分别判处胡某等5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两千元。胡某等5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此次庭审活动,让驾校学员“零距离”直观了解庭审全过程,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审判的庄重与威严,再次敲响了安全文明驾驶的警钟。
富源县检察院持续不断完善法治宣传方式,把普法工作融入检察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qj/202406/t20240604_6497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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