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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时隔8年,他们拿到33万元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你们,时隔8年,我们终于拿到了33万元工程款,企业周转资金得到了缓解。”5月27日,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打电话到富民县检察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2016年5月,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村民委员会三个村民活动场所建设工程承包给该公司建设。工程完工后,村民委员会共计拖欠该公司工程款335673.61元。该公司将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

  

  法院受理该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某村民委员会在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35673.61元,该公司自愿放弃该案利息。民事调解生效后,某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9月4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24年1月3日,某建筑有限公司向富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富民县检察院检察官首先调阅并审查了该案审理及执行卷宗,厘清案件的焦点是村民委员会下属村民小组的收益款存在争议,尚未进行分配造成不能进行扣划执行。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检察官到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镇政府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调查村民委员会账户结余和资金明细情况,同时与村民委员会所在镇政府领导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该村民委员会账户中下属村民小组的收益金就有71万余元,足以覆盖所有债务。同时,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据此,检察官将持续争议之失与检察和解之利向当事人充分讲清楚、说明白,并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工作,及时启动“四议两公开”程序,再由镇政府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执行案款拨付到指定账户。5月27日,该建筑有限公司收到全部执行案款。

  

  富民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依法能动履职,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法治之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5/t20240530_64897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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