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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牵肠挂肚事!

发布时间:2024-05-26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5月22日《检察日报》7版

  原标题

  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牵肠挂肚的民生事

  安徽:行政检察专项监督 护航民生民利取得实效

  记者 吴贻伙

  自2022年4月起,安徽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监督工作。专项监督聚焦就业、教育、社保、医疗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确立了守护“夕阳红”、守护“半边天”、助力根治欠薪、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空壳公司”清理等5个“大专项”,以及N个富有地方特色的“小专项”,在全省形成了“5+N”的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格局。

  通过用心用情办好一个个护航民生民利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安徽检察机关不仅推动解决了群众牵肠挂肚的民生大事,也解决了群众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并通过办理一个案件促进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突出问题的诉源治理和系统治理。

  监督撤销虚假婚姻登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冒名”“虚假”婚姻陆续被核查发现,受害人往往无法申请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此,安徽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会签《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共同推动此类问题的解决。根据该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及时撤销。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撤销错误婚姻登记286件。

  2005年初,青阳县居民张某经人介绍与自称“封某甲”的女子相识。同年6月,“封某甲”与张某在青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未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封某甲”便离家出走,自此音信全无。后张某拟建立新的婚姻关系,但因已与“封某甲”登记结婚,不能再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3月,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民政局对其与“封某甲”的结婚登记,因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问题未能解决。2023年5月8日,张某向青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走访当地公安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和张某辨认,查明全国范围内姓名为“封某甲”的其他人均非与张某登记结婚的“封某甲”,而“封某甲”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实际对应的是封某乙,张某也辨认出“封某甲”就是封某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青阳县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并采纳听证员意见,认定“封某甲”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该婚姻登记缺乏合法要件,应予撤销。2023年5月24日,该院向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撤销错误婚姻登记。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于同年5月30日作出撤销张某与“封某甲”结婚登记决定。

  

  ▲青阳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

  青阳县检察院在办案中还发现,当地尚有其他类似情况,遂与当地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推动撤销了5起错误婚姻登记,民政部门还通过自主核查,共纠正婚姻登记笔误及补发婚姻登记证书180余件次。

  

  ▲青阳县检察院与当地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

  推动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兑付难题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受伤后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工伤保险待遇难以兑付的情况,安徽检察机关通过精准抗诉、跟进监督,开展类案监督,促成行政机关出台政策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功地将个案延伸到类案,实现了从“治已病”到“防未病”。

  2018年4月,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安公司”)承建某房地产项目。2018年5月2日,该公司按项目在某县人社局参加工伤保险,提交了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钟某不在其列。同年10月3日,钟某在该项目工作时不慎受伤。2019年11月4日,某县人社局认定钟某遭受的伤害系工伤。后经鉴定,钟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20年8月11日,建安公司申请县人社局支付钟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县人社局以企业未依照《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为由,拒绝兑付工伤保险待遇。建安公司不服,于2020年11月3日起诉至某县法院,诉请向钟某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驳回建安公司诉讼请求。建安公司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随后,建安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证据梳理,查阅相关法条、政策文件等。承办检察官经过讨论认为,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应当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成立,对项目人员流动备案登记仅涉及参保人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效力。基于此,该案历经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某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仍维持原判。

  安徽省检察院随即跟进监督。该院认为,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参保人员备案的,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审本案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建安公司的诉请。

  在办理本案的同时,安徽省检察院通过类案检索发现,省人社部门因参保人员未备案登记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已引发多起诉讼。省检察院接着又对另外2起同类型案件提出抗诉。为促进诉源治理,安徽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法院、省人社厅专题会商,促成省人社部门出台《工伤保险政策经办口径》,明确工程建筑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缴费、其从业人员已被认定为工伤,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没有及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由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登记手续后,再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安徽省检察院抗诉的另两起案件均已和解撤诉,上述三起案件涉及的工伤保险金已全部给付到位,该类问题已在全省范围内得到解决。上述某公司诉某县人社局支付保险待遇行政检察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让“空壳公司”无处遁形

  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事登记的便利条件,注册“空壳公司”转卖牟利,或利用“空壳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安徽检察机关针对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虚假注册登记“空壳公司”出售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对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督促其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制发检察建议237件,督促行政机关清理“空壳公司”1546家。

  界首市检察院在办理江某等13人买卖公司营业执照涉嫌犯罪案件中发现,江某组织人员在阜阳市辖区内成立60余家“空壳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倒卖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检察官经分析研判认为,这60余家公司具有成立时间集中,关联人员在公司中交替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职务,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等特征,该区域此类“空壳公司”社会治理问题较为突出。

  随后,界首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技术,确立以关联人员查找“空壳公司”线索的思路,创建“空壳公司”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共筛查出679家“空壳公司”线索,其中在界首市注册的有12家。此后,该院联合当地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电力、水务等多个部门,调取12家公司的税费、社保缴纳以及用水、用电、经营场所信息、年度报告等证据,查明这12家公司均属于虚假登记的“空壳公司”,遂向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后,分别对12家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理。对于在界首市以外注册的“空壳公司”线索,界首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司注册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移送。同时,该院还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起“空壳公司”治理协作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监督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w/202405/t20240523_64792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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