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包来友等:数字检察驱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技术支撑体系研究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2023年第4辑
数字检察驱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技术支撑体系研究
安徽省检察工作现代化研究中心第五研究小组*
本文系2023年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现代化研究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主持人:包来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检察官。
课题组成员:樊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主任;鲍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四级调研员;詹凯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一级主任科员;张大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三级主任科员;曹家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干部。
目次
一、检察工作现代化下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的背景及问题
二、构建数字检察技术支撑体系的方法论
三、信息技术支撑驱动新时代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
四、检察工作现代化下的数字检察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实践探索
摘 要
信息化是引领驱动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信息化在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经济全面发展、公民全新的生活方式发挥了巨大的引领推动作用。信息化驱动对于当前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启示是创新引领需求和软件定义一切。结合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检察工作实践,明确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下的技术支撑体系需要有平台、机制和团队。通过厘清检察机关技术支撑服务实现路径的原则和方式,围绕技术推动业务主导、数据整合、重在应用进行了探讨,同时结合A省数字检察工作的一些实践进行了分析,明确新时代数字检察引领法律监督革命构建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和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这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要举措。全国各级检察院都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战略部署。在数字检察这项全新的工作中,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的科学构建尤为关键和重要,对于全国检察机关做好数字检察工作,进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检察工作现代化下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的背景及问题
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组成部分,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是信息化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是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建立监督模型、筛查出类案监督线索来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数字化、人工智能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深入应用,是一种手段和工具,是一类特别的检察业务,还是一种理念。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是落实和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的构建源于信息化对国家现代化的驱动和引领。明确信息化对于国家现代化的牵引概念、作用和沿革,对于构建好检察工作现代化下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信息化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和驱动
1.信息化引领驱动的价值意蕴
信息,英文即information,也翻译作资料,情报。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智能工具一般必须具备信息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再生和信息利用的功能。信息化是一个国家由物质生产向信息生产、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动态的、渐进的过程。与城镇化、工业化相类似,信息化也是一个社会经济结构不断变换的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信息资源越来越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基本资源,信息产业越来越成为整个经济结构的基础产业,信息活动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信息化引领驱动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及社会管理等相关领域,通过进行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充分开发新技术、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培育国家信息化体系,发展信息产业,促进信息高新技术广泛应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中去,继而通过信息技术的勃兴、渗透和催化,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资源消耗和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使我国高起点加速推进各行业成为可能,进而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
信息化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这清晰擘画了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
2.信息化驱动国家现代化转型升级
无论是第一台蒸汽机产生,还是第一台通用计算机诞生,科学技术驱动着社会生产力全面提升,推动了人类社会向现代文明的转变。信息化在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经济全面发展、公民全新的生活方式发挥了巨大的引领推动作用。
一是信息化引领社会治理方式升级。推进政府向服务型转变,数字政务效能显著增强。现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90%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现网上受理和“最多跑一次”, 政府平均承诺时限压缩一半以上。数字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居民。数字乡村建设稳步推进,网络扶贫行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在医疗教育方面,远程医疗区县覆盖率超过90%,全国中小学互联网接入率100%。
二是信息化引领经济全面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拉动增长的强力引擎。2012年至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数字产业发展量质齐升。信息化是产业升级的赋能者,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信息化驱动的新业态正在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力量。
三是信息化引领全新生活方式。以网络购物、网络订餐、网约车服务等为代表的新生活方式不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为群众提供全新的体验,还能满足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智能建筑将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综合应用到建筑物的设计、运行、维护和管理中。智能家居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各类家用电器联网后可增加音控或手机遥控功能,照明和空调可识别环境条件自动启动或关闭。信息化正不断使群众的生活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3.国家持续深入以信息化推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对信息化条件下治国理政规律科学把握、对以信息化驱动中国式现代化高度自觉,把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为重大时代课题,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
一是对数字中国战略进行全面性的规划。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中共中央不断总结数字中国的相关理念,提出新时代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布局,将建设数字中国上升到“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的战略高度。强调互联网成为影响世界的重要力量,信息化为我国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提供了有利契机,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指出我国发展必然是一个“并联式”的过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叠加发展的,信息化是“四化”同步发展的加速器、催化剂。
二是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战略部署。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基石,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的先决条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支撑。关键是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算力基础设施,推动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资源规划和储备。
三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形成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国家加快发展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在地方和各行各业都在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安徽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先后出台制订了安徽“数字江淮”建设规划、大数据发展条例、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推进地方的信息化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组建专门的数字办部门,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等多个文件,不断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数字检察在检察工作现代化中的革命性作用
1.数字检察的含义
数字检察是信息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主要通过“数据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方式,为检察监督提供科技支撑。数字检察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办理的个案,发现案件背后机理、违法犯罪具体情形、可能存在普遍性,充分、深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对涉及的海量数据分析研判,得到类案线索,持续开展实体化办案,对这类案件发生的规律、影响、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度剖析,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实现类案监督。通过促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地带、公共利益保护缺位等难点、痛点的系统治理,不断服务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当前数字检察办案主要聚焦在围绕诉讼活动的制约监督,以及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民生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等重点领域,是当代中国式法治的一次重大转型,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革命和依托。
最高检专门强调,推进数字检察战略,重心是立好数字检察的‘四梁八柱’,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业务主导”是前提,要坚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数据整合”是基础,“技术支撑”是关键。信息化系统和基于信息化的数据化是数字检察的主干和根系。“重在应用”是目的。聚焦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检察中心任务。因此,信息化是数字检察的骨架,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是数字检察的关键。
2.检察机关依职权能动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正当性
当前的数字检察重点是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依职权开展主动的依职权监督,对于执法司法的薄弱地带能动履职,对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进行治理。主动监督的正当性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更是宪法所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还是国家的政治机关。我国《宪法》历经五次修改一直保持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明确指出要通过司法监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并强调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首次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
在数字中国时代,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正在引领新一轮的科技创新与技术革命。数字检察就是在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统筹实施下,检察机关主动顺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部署深化检察大数据战略,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推动检察工作走向现代化,旨在“以数字化智能化方式实施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活动”的改革。数字检察对检察工作主要带来以下两点转变。
一是监督从被动性到主动性的革命性转变。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应当摒弃检察机关作为单纯司法机关的理念,因为检察业务工作并不仅是批捕、起诉等程序的事项。还有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业务要从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认识和定位。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诉讼程序和当事人举报申诉,总体属于“别人送什么,检察院办什么”,导致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处于被动状态、等靠状态,监督的主动性、能动性明显不足。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监督,这三块工作对于监督的主动性要求是强烈的。同时刑事检察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也是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性开展的。数字检察是一项主动性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聚焦于应勇检察长强调的诉讼监督、民生和社会热点这三个方面。
二是从传统检察监督办案到智能化检察监督办案的转变。传统的检察机关的监督办案的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和在案件审查中的发现等方式,仅能就案办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这使得监督工作依然停留在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而当前让大数据与检察监督工作深度融合,能够以智能化助推检察机关更科学高效履职,通过深化采集和应用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海量互联网的数据,再经比对、分析构建数据关联分析模型,能够智能化的对一类案件进行分析,直观呈现司法办案宏观情况和关联态势,提升服务检察监督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检察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智能化地发现以往发现不了的检察监督线索,进而提升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3.数字检察工作秉持的理念和方法
信息化对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具有巨大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对于实现检察现代化而言,数字检察需要借鉴信息化发展的经验,其具体的经验是创新引领需求,软件定义一切。
一是在检察现代化中树牢“创新引领需求”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标志着“创新驱动发展”进入“创新引领发展”的更高阶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处于我国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创新发展依托全员、全时空参与的全面创新,对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发挥服务和支撑作用。同样,对于新时代的检察机关,信息化等新兴科学技术将驱动检察机关走上高质效发展的新兴之路,能够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实现检察现代化,进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是在数字检察具体的工作中落实“软件定义一切”的方法。软件定义的技术本质是把原先一体化的硬件设施打破,将基础硬件虚拟化并提供标准化的基本功能,然后通过管控软件,控制其基本功能,提供更开放、灵活、智能的管控服务。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将其业务进行定义,并将办案流程以数字化的形式展现,将抽象的检察办案场景模型化,进而可以将相应的检察工作进行复制和推广,特别是将全国优秀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引用和推广。能够推动检察工作的能效进一步被放大,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被加大,实现检察工作在新时代新的飞跃。
(三)当前技术支撑体系掣肘数字检察工作发展的问题
自“十三五”时期以来,检察机关抢抓科技强检发展机遇期,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加快司法理念更新、办案方式创新、检察权运行模式革新,以科技创新赋能检察办案提质增效,通过持续开展的电子检务、智慧检务工程建设,推进了检察工作信息化工作。但过去建成的信息化工程已不能满足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新需求,数据分散、系统单一的建设模式也已不能适应检察数字办案的新需要,检察机关普遍具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人才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与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1.当前技术支撑难以满足新时代数字检察工作需要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电子检务、智慧检务工程建设,检察机关进一步夯实了信息化基础平台,拓展了包括检察业务网、检察工作网和互联网在内的全覆盖式的基础网络,建设了云平台等基层底座,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构筑起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遵从“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建设理念,各省级检察院积极建成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政法跨部门一体化办案平台、公益诉讼平台、远程提审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务保障系统、队伍管理系统、业绩考评系统、涉案财物信息平台等专用系统,组成的信息化技术支撑基础平台初步形成,为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技术服务和重要的应用支撑。
但是这些信息化工作仅仅对检察机关办理个案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初步构建了就信息化技术支撑保障的队伍,形成了一定的运维保障经验,搭建了基础性的网络安全设施。其出发点和着眼点仅是提升检察机关个案办理的效率,还局限于做好相应信息化的运行和维护工作,难以支撑起当前围绕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数字检察工作。相应的信息化规划时效性差、数据标准不统一、检察数据资源共享推进难。新时代的数字检察工作,不仅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化运维工作,更讲求做好技术支撑服务工作,而信息技术人员欠缺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相关支撑工作没有紧密结合法律业务,难以跟上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要求。同时,其响应的速度和质量均难以跟上业务部门的需求。
2.当前技术支撑欠缺统一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
数字检察不等同于一般的检察信息化,也不是过去电子检务、智慧检务的简单衍生,它是以检察信息化为基础的数字赋能检察业务新业态的一种创新应用模式,笔者认为是一种更高阶的检察信息化新应用。是建立检察机关易用型“数据前台”、智慧型“数据中台”、稳定型“数据后台”,最终打造检察业务数据化、检察数据业务化的动态闭环,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引擎和科技支撑。所以亟需要一个全面、完整、先进、安全的技术支撑平台作为底层基础,才能保证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代表的数字检察创新应用能够得到广泛而有效地实施。当前在检察机关建设的各个信息化应用系统还停留在各系统各自为政的状态,非常欠缺对检察机关所有的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整合,更是需要总览检察机关所有运行业务的指挥分析系统。建设统一的数字检察支撑平台非常有必要。
3.当前的技术支撑欠缺统一的运转体系
当前的信息化支撑工作还停留在应对信息化软硬件的各类故障的层次,还存在就问题解决问题的情形,欠缺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主动性和业务性。在队伍和机制方面,检察信息化队伍人员流失严重,特别是基层诸多人员分散于办公室、案件管理等部门,运维的质效也存在一定的折扣。而新时期的数字检察工作除了要完成以往的信息化运维任务,更需要主动对接检察业务部门,针对法律监督应用场景提供需求分析设计、低代码开发、数据模型设计等技术支撑服务。由以往的被动“运维”转变为基于大数据的即需即供、主动服务、个性服务等新模式的技术支撑服务,帮助数字检察办案团队快速形成大数据法律监督能力,进而实现技术支撑推动业务主导,更好地为检察工作现代化赋能。
二、构建数字检察技术支撑体系的方法论
新时代的数字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技术支撑需要遵循科学的原则和行之有效的路径,数字检察技术支撑工作是建立在信息化工作的基础之上的,其应当遵循信息化发展的规律。同时,由于检察机关技术支撑是辅助于检察业务办案的,也应当遵循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规律,并按照科学的路径进行实现和发展。
(一)数字检察技术支撑遵循的基本原则
新时代做好数字检察技术支撑工作,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建设集约化原则。必须坚持大平台、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路,树立“共建共用共享”理念,积极整合联通分散建设的基础设施、业务系统、数据资源,快速连成“一张网”,汇成“一片云”,集约化构建统一的国家级、省级基础支撑平台,实现网络、算力、算法、数据、共性应用、微服务等资源共建共享,支撑各级检察机关快速灵活调用资源,从而降低市以下检察院利用各类资源的门槛和成本,有效避免多头、低价值的重复建设。二是管理中心化原则。为了满足业务对资源、时效、质量和效果的高标准、高要求,必须采用中心化的管理机制和方法,就特定需求,能够调动优势资源、统筹专门力量,集中攻关,才能形成“一域突破、全局推进”的良好态势。三是服务一体化原则。在数字化视域中,应被扩大解释为,服务一体化原则是指“技术支撑+数据治理+数字办案”,技术支撑服务已经融入到数字办案中的方方面面,必须树立一体化服务理念,才能为数字办案提供持续而有力的技术和智力支持服务。四是数据业务化原则。需要将检察机关自有的数据盘活用好,数据业务化是业务主导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对内挖潜、数据治理的重要任务,更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坚实基础。最高检要求把虽活跃、但总体还沉睡着的各类数据唤醒,实现关联分析、深度挖掘,为强化法律监督、深化能动履职、做实诉源治理提供前所未有的线索、依据。这也成为技术支撑服务的重要使命。
(二)数字检察技术支撑的实现路径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还没有一个大数据办案的条线,还没有一个适应检察大数据办案的平台和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技术支撑机制,以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同时对检察业务起到牵引作用,成为同时融入四大检察的大数据办案指挥系统。因此,需要按照“建立数字检察办条线、健全数字检察运行机制、统建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思路,构建起数字检察技术支撑服务体系,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1.建立数字检察办条线
数字检察工作不是一个业务条线或者哪一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而是涉及到包括“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各个方面,数字检察业务条线,不仅仅承担着数字检察建设任务,还担负着与之相关的,如政策制定、业务协同、工作衔接、模型推广、素能培训等,技术支撑服务也不仅仅是建设和维护大数据平台,还要主动服务,对接需求,帮助业务部门和基层院实现模型构造、数据碰撞、异常发现和线索排查。因此需要上下一体的数字检察业务条线通过高效运转、有序联动发挥其办案指挥系统的作用。
2.健全数字检察运行机制
围绕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需求,配套完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运行机制。一是创新开放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包括平台资源、归集数据、应用模型、典型案例的共享协调机制,保障有序、有需共享;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一数一源一标准”要求,对各地多源异构数据开展标准化治理,提高数据归集可用性;健全常态化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数据异议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数据共享质量。二是创新智力支撑机制。通过典型案例征集、模型竞赛评比、数字办案质效评查等活动,及时总结发现背后的数字办案逻辑和经验,做好智力成果转化,强化技术支撑服务能力提升的核心驱动,建立上下一体联动模型开发应用机制。三是创新一体办案机制。在案件业务方面,数字检察工作是四大检察融合的工作,案件常常都是四大检察的线索交织,需要开展融合办案。在涉案层级方面,数字检察需要检察机关省、市、县检察院上下联动,纵向推动案件的落地生效;在与外单位的监督和配合方面,需要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检察监督,同向发力一体推进社会治理。同时技术支撑服务不仅要做好数据模型运算和案件线索分发,还要持续跟踪线索处理结果,推动提高线索的精准性和成案率,提升技术支撑服务效益。四是创新示范激励机制。通过数据归集、模型构建、办案成效、社会影响等多维度建立技术支撑服务和办案团队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以业绩考评加分、模型冠名、纳入核心业务指标等方式,鼓励先进,推动后进,促进各地、各条线数字检察工作平衡发展,一体推进。
3.统一构建基础能力支撑平台
构建基础能力支撑平台做好技术支撑服务极其重要,首先是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包括构建统一的基础支撑平台和大数据能力开放平台,建立省级检察数字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供应链管理架构,支持线上申请和管理云、数据、组件、应用等数字资源,提供必要的数字模型应用开发工具和组件服务能力,实现场景应用快速开发、部署测试和全流程在线发布,为数字检察工作提供基于数据、算力和模型构建服务的数字化基础应用支撑底座。
其次是开展相关子模块的建设。如数字检察领导驾驶舱子系统、检察大数据管理子系统、线索督办管理子系统、大数据法律监督线索发现子系统、专项子系统、法律监督案例管理子系统等子模块的建设。在系统平台建设方面,一方面要新建急需、必须的,涉及新技术、新能力的,包括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量子通信等技术的重要基础设施;另一方面要充分利旧,向内挖潜、融汇整合、重组再造,让已建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发挥新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借力用力,采取租赁、合作等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的、成熟的一些通用能力,尽快形成与数字检察工作相称的数字基础平台和算力中心。
三、信息技术支撑驱动新时代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数字检察工作作为前瞻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着力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如何提升数字检察的工作质效,技术支撑是最为关键有效的一环,新时代检察机关需要发挥技术支撑的带动引领作用,以技术支撑不断推动和发展好业务主导、数据整合与重在应用。
(一)“技术支撑”推动“业务主导”
在检察机关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当下,运用大数据技术来支撑推动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业务,进而来促进保障业务主导性,至关重要。
1.技术支撑为检察机关个案办理提供精准的研判方式
信息技术为数字检察办案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办案方式,并以一种全新的数据化视角和技术手段对案件进行审视,利用信息化工具对涉案的数据材料分析,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能够极大地提升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信息技术为检察办案带来的自动化的流程能够更好地优化办案程序,促进检察案件更好地进行案件的流程办案。信息技术更加能够帮助检察官梳理业务工作的监督点和监督规则,构建出更好地法律监督思路,从而更好地推动检察机关的个案办理。
此外,还可以充分调动检察案件数据质量分析这一指挥棒的作用,通过省院对市院进行数字检察业务透视分析,来进一步优化可能存在的数字检察业务数据的偏差,及时优化调整在个案办理中可能存在的相应问题。
2.技术支撑为检察机关类案监督提供多样化的实现形式
类案是法律监督的着力点。数字检察类案监督是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一类相似案件,进而扩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深度和广度。
一是做好类案监督的业务主导和技术引导。当前主要有两种推动数字检察类案监督路径的实现形式,一种方式是以业务部门主导进行法律监督模型(办案场景)的构建,这种模型的优点在于能够在业务部门检察官中快速推广,但是容易存在流于检察业务办理工作浅表化的情况,针对复杂的数据逻辑和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难以进行处理和应对。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技术主动支撑引导业务需求,通过技术部门向业务部门展现可用的数据和信息化技术,主动引导业务部门进行深入创新应用,以类似软件原型化开发的方式推动类案监督的构建。这种方式既能快速满足业务部门开展类案监督的需要,又能处理复杂多样的案件场景。突出业务部门对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和社会的痛点热点的关注,推动其树立侦查思维,利用侦查思维进行推算、演练、预设,然后辅助其构建一个法律监督模型。在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中,实现具体的监督职能,技术部门为业务部门积极做好相应的支持推动服务,促进其进行相应的治理,发挥监督职能和作用。
二是做好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省级院可以制定数字检察类案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自顶向下”推动数字检察类案监督工作有序地进行开展。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由于广泛地接触一线办案,需要不断创新,狠抓落实,将创新和办案“自底向上”。由省院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优秀地市予以表扬,将经验予以分享,促进全省数字检察工作交流借鉴,形成良性循环。
三是做好自主研发和借助外力。在自主创新和办案的同时,可以把数据集纳、监督模型研发、数据分析等工作与第三方合作完成。为避免各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院可与第三方科技公司积极合作,集约化统筹建设省级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对模型统一管理,并将建模初期的数据治理,研发模型、分析数据的工作交给第三方公司,并设立试点院验证和推广部署,不断对模型进行打磨。有效解决数字检察工作中寻找监督点难、开拓数据源难、数据使用和管理难等多个难点,减轻检察官压力,将更多精力聚焦业务,聚焦办案。
3.技术支撑推动社会治理闭环化管理
通过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检察机关透过海量数据比对分析,能够发现出以往孤立的案件难以展示和显现的问题,如对比以往数据情况或是其他兄弟单位的数据情况,明显在一个时期内出现数据异常,就能够推论出可能存在相应的社会问题,进而实现从个案正义到社会治理转变。某地短期刑犯罪骤然增多,检察机关分析发现,存在不法分子利用短期刑逃避强制戒毒问题。有效地推动了社会问题的治理。
因此,检察机关能够根据所建立的模型,根据相关数据所展现的规律和特点,批量发现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上的难点和堵点,进而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制定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工作,抑或是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如A省H市开展的网络销售伪劣灭火器专项法律监督,发现伪劣灭火器市场份额占比大,社会危害高,遂与公安机构开展违法犯罪的侦查,与消防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与邮政部门加强寄递运输的监管,形成闭环化的有效治理。
(二)“技术支撑”推动“数据整合”
1.技术支撑为数据共享提供多元化解决方案
数据是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石,当前检察机关获取数据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占有相应的数据。即检察机关通过数据复制拷贝等形式从外单位获取相应的数据,然后将相应的数据导入到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中进行使用。第二种是在线获取。即外单位数据提供部门通过接口等方式为检察机关提供相应的数据。第三种是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即“不占有,只使用的方式。”如提供相应的数据查询服务,通过隐私计算、联邦计算等方式为检察机关提供相应的数据。检察信息化部门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监督方式相应采取区别的数据获取方式。采用直接数据占有的方式,如针对互联网的数据,一些公开的数据,需要检察机关做好相应的存储、使用的管理。采取在线获取的数据要做好对数据跨网交换安全性的维护,注意规避检察机关网络安全风险。采取可用而不可见获取的数据多为一些敏感和隐私的数据。如A省某市检察院开展的强制报告法律监督,就未成年人怀孕的数据使用了查询获取的方式,既推动的案件的办理,也避免了敏感数据储存和管理的问题。
因此,在数据获取的过程中,应当谋求与相关机关和部门的共享,不谋求数据由检察机关独占,不谋求对数据的拥有,并注重对数据安全的保障,实现“分头建设、分散存储、共享应用”。并探索运用数据“可用不可见”、隐私计算等方式,能够做好数据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而打消数据提供部门的顾虑,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数据。
2.技术支撑为数字检察工作提供数据治理服务
信息化技术支撑将推动基础的数据进行逐步治理,并最终达到大数据法律监督系统可以使用的状态。检察机关从公检法司政法部门及其他单位获取到数据后,通过对数据标准化、质量检查等进行数据治理,同时对数据进行关联融合,形成服务于各业务条线的主题库。再根据监督模型的监督规则进行数据运算,最终形成监督模型、监督点、监督数据、数据接口等各类数据资产,服务于法律监督应用。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展现从数据源接入、数据治理和数据资产全过程的数据运营情况。通过数据治理、数据融合、数据质检规则、数据标准管理后逐步形成的刑事检察库、民事检察库、行政检察库、公益诉讼检察库、裁判文书解析库等各类主题库的分类数据,方便检察人员对相应的数据进行调用。
3.技术支撑完善数字检察数据安全保障
在数字检察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处理各种数据,这其中既有检察机关业务系统2.0等自有数据和从外单位获取的各类共享数据,还有最高检、省级院集中协同共享的数据和市、县检察院主动协调本地部门获取的数据,以及在开展数字检察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线索、案件办理等数据。各类敏感、关键数据交织,做好数字检察相关的数据安全工作刻不容缓。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能够做好相应的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加密与访问控制,建立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完善对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进行权限配置、强化安全审计和对平台数据的加密工作。
(三)“技术支撑”推动“重在应用”
1. 技术支撑重塑检察业务数据化
在数字检察工作中,需要通过信息化技术重塑检察业务数据化。即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推动相关的业务信息系统的改造。传统的信息化系统主要关注于高效率地完成相应的办案流程。而数字检察则是在过去的基础上更加聚焦于案件的可追溯可记录。在业务的每一个过程都是可以对其进行标注的。以A省为例,在推进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政府履约践诺相关工作时,主动协助行政检察部门开发上线部署了履约践诺应用并将该应用整合至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中。不仅方便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人员对促进政府履约践诺工作的高效开展,更是对履约践诺工作开展的相关数据进行标注,为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汇集了可用数据。
2. 技术支撑推动实现检察数据业务化
针对数字检察办案方面,推进相应的数据化改造,通过开展数据的治理工作,将以往沉睡的数据用起来。紧紧围绕根据检察业务场景需求和数据资产情况,明确相应的数据需求,在根据所涉及的检察机关十大业务构建相应的分析规则,并围绕业务研判相应的线索,使所运用的数据更加贴合数字检察模型建设的场景,进一步支撑和服务数字检察案件办理。特别是,技术支撑推动数字检察类案监督模型化。信息技术支持能够辅助业务部门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落地。通过转变信息技术团队被动保障的角色为办案团队重要成员,进而更好地支撑检察业务的应用,并通过技术支撑来推动办案。
以A省为例,在数字检察实践中,A省有多家检察院的信息化人员利用全省平台的模型创新中心上搭建模型,各级检察机关共培育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395个,这些模型所构建的模型全部源于一线办案,且使得办案人员也对法律监督的路径更加清晰,契合实际办案场景,具备较好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更好地推动和服务检察业务。
四、检察工作现代化下的数字检察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实践探索
在明晰了检察机关的技术支撑的路径后,检察机关可按照探索建立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组建数字检察技术保障队伍和构建数字检察技术支撑机制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探索实践。
(一)探索建立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
1. 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特性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规划,各省探索自建省级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汇集的建设思路。省级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设计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划和要求,还要结合一地一域具体的省情,统筹省内各个地区的需求,坚持科学实用、适度超前,并从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谋划设计。经深入研究分析和实践探索,平台主要需要坚持以下六项原则目标。
(1)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科学性
平台规划建设之前,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对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风险进行深入评估,力求功能划分科学、技术应用成熟、功能实现合理,避免不必要的复杂度和冗余,做到简洁高效。秉持适度超前的战略要求,满足一个省内数字检察工作未来一个时期的需要。
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主要运用了Spark、Hive、MapReduce等当前主流的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平台通过接口、连接池、爬虫、文件导入等途径获取业务数据、文书卷宗、互联网数据、流式数据,构造大数据平台的基础数据池。采用OLTP关系型数据库存储结构化数据,分布式存储系统HBase存储卷宗、图片数据。为了快速检索,通过运用Redis将相应的数据存储于内存之中,实现了高速检索,更加高效地为检察人员服务。
(2)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业务性
平台深入贯彻“业务主导”的模式要求,主要聚焦于检察办案的业务场景,具备向检察人员呈现检察监督职能的功能。能够将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相应的呈现和展示,可为检察人员回溯具体检察监督办案流程。以A省在平台上部署的大数据法律监督虚假诉讼为例,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进而提供相应的线索,并向检察官推演出下一步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支持起诉或是追诉犯罪等相应的工作的预期,这些在平台上都能进行具体的展现,更加贴合检察机关日常开展的检察办案。同时平台还能够根据实际办案情况进行系统定制和优化,并坚持以创新驱动业务需求,确保系统具有鲜明的业务导向。
(3)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开放性
平台的开放性保证了系统开发能够避免“烟囱”式建设。一是数据接入开放灵活,既可离线存入数据,又可在线实时接收数据,还能批量抽取数据再转入平台,还具备扩展支持关联运算、隐私计算等相关能力。二是模型搭建需要开放灵活,采用模型搭建式软件开发的新理念,检察官能够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拖拉拽”式的快速生成模型应用,使检察官的精力专注于检察业务的应用而非模型的搭建。三是模型移植开放灵活,即能够直接生成脚本文件,形成执行包等,具备解耦性,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复用提供可能。四是与新需求衔接开放灵活。平台应预留扩展接口,针对数字检察工作中新的业务需求,可以随时模块化接入,不需对原有系统进行大范围改造。
(4)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实用性
平台的建设应当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着眼于市、县(区)检察院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创新监督点发现难、数据治理难、模型创新难、人员资金紧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建,能够一站式解决基层创新难,一揽子解决基层缺乏资金等问题,很好地支持市、县(区)检察院归集检察业务系统的数据,辅助办案检察官对已办案件和制发的检察建议等业务工作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便于市、县(区)检察院迅速厘清可能的监督点和监督规则,易于实现从个案到类案的应用推演,更可在全省范围内,治理检察系统自有和外部获取的数据,并进行法律监督模型创新,快速有效发现监督线索,推进数字检察办案。让广大业务检察官从技术建模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更加专注于案件办理。此外,平台还具备指挥调度功能,能够更好地促进全省进行案件办理。
(5)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集约性
平台应紧密围绕数字检察法律监督的核心目标,聚焦于检察业务办案,通过精练数字检察的办案流程和业务需求,认真核定平台的关键功能和核心模块,集约化建设平台的子模块和拓展功能。如仅建设数据管理中心、模型创新中心和能力支撑中心,分别对应数据治理,模型研建和能力支撑等工作。在平台建设时,按需进行合理的规划管理。细化平台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优先级,贴合最高检关于数字检察战略的规划和市、县(区)检察院的实际办案需要,按照最为紧迫和重要的需求进行部署和实施,以确保集约高效。
(6)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的安全性
平台应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和身份验证方式,保护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严格权限管理功能,以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敏感数据,支持细粒度的权限控制,确保数据仅在授权范围内可被访问和操作。重视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一是确保数据不违规外流,数据无授权,不被访问。二是注重平台推送线索的保密管理。严格按照办案纪律做好平台线索、实体办案等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对于模型所涉及的监督点和分析规则进行妥善的保管,确保不发生违规外流,被不法人员所利用。
2. 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技术能力
(1)数据存储技术
数据存储技术是指用于保存、组织和管理数据的各种技术和方法。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存储按照不同的数据特性和场景选用了四类技术方案,一是对象存储技术方案,针对海量卷宗,图片,附件等实体文件使用minio技术来进行储存和管理,具备成本低,读写、检索快等特点,同时对非结构化数据中需要频繁计算、查询的内容,会对文件内容进行预处理,提取并转成字节数组存储在HBase中间库中,用于快速随机访问的监督模型场景;二是结构化数据存储技术方案,针对清洗治理后的海量数据采用表格的方式来存储,关系型数据库提供了数据的高效管理和检索功能,如管理统一业务抽取案卡的数据;三是数据分析过程中的数据存储方案,针对各种类型的数据需要进行融合、多维度关联分析,平台使用OLAP数据库(ClickHouse)技术,可以快速地进行复杂的数据分析和查询操作;四是内存级高效读写存储方案,针对快速访问、实时数据查询、高性能等计算的场景,平台采用redis作为缓存工具并使用 RDB、AOF技术对数据进行持久化,在缓存计算的基础上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大数据挖掘技术
平台主要分为三层,底层数据分析层通过接口、连接池、爬虫、文件导入等途径获取业务数据、文书卷宗、互联网数据、流式数据,构造大数据平台的基础数据池。采用OLTP关系型数据库存储结构化数据,分布式存储系统HBase存储卷宗、图片数据。采用Spark、Hive、MapReduce等技术对大批量数据进行离线计算并存储在OLAP数据库、对实时指标数据通过采用kafka、flink等技术进行流式计算。寄托elsticsearch构建全文搜索库。底层数据分析层采用分布式数据服务引擎HETU技术,整合了底层各数据源和计算服务,并对外提供统一的、标准的SQL引擎。
中间数据治理层包含数据集成管理、数据开发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规范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资产管理等通用大数据管理技术,为上层数据落地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上层建模应用层提供低耦合的方式指定数据源,利用治理后的数据,以拖拉拽的形式快速地构建模型,在建模过程内置了大量的算子,并支持自定义算子用于类似场景复用。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的数据处理还选用其他AI手段,一是音频数据识别,利用语音识别服务,将海量司法音频数据转化成结构化数据,围绕对应模型规则提供关键词检索服务;二是文本类数据识别,如卷宗等文件中提取关键要素等,采用材料识别技术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进行文本处理,处理后数据可无缝对接监督模型中;三是身份信息识别,包括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和虹膜识别技术,主要使用于特殊模型场景中。这些能力可以满足构建`业务+场景+用户的全连接体系,全面提升用户的业务感知和体验。
(3)语言大模型应用技术
在数字检察平台的建设中,可以探索语言大模型的应用,即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超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它是在大规模中文语料上进行训练的,旨在提高自然语言处理任务的效果和性能。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先进计算模型,能够对大规模数据进行复杂处理,具有自我学习和推理能力,同时可以模拟人类大脑的认知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具备了人类触类旁通的能力,将会为各个领域带来全新的变革。
语言类大模型拥有超大规模的参数和预训练数据,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中文文本,有助于提高法律类自然语言处理任务的准确性和效率,并通过多模态技术,能够处理文本、图片和视频。从而助力检察行业应用的创新,特别是检察机关是以文书流转为主机关,通过向语言类大模型投喂相应的数据,语言类大模型能够辅助检察机关从司法文书要素抽取、审讯笔录精炼、起诉书、审查报告自动生成和检察官AI助手等方面进行探索,全方位助力检察智能化水平提升。
(4)安全保密技术
一是具备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通过身份验证、授权和访问控制技术,确保只有授权的用户可以访问数字检察平台的特定数据,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作。平台身份认证采用多因素认证,包括密码、生物特征(指纹识别、面部识别、虹膜扫描)、硬件令牌等手段防止仅仅依赖单一认证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具备数据加密和数据保护。平台通过采用SSL/TLS协议用于数据传输加密,通过对通信数据进行加密和认证,确保通信过程的安全性。平台数据存储加密,采用国密算法加密、数字证书、签名验签等手段保证存储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是具备安全开发功能。在平台建设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将安全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并采用一系列的技术和最佳实践来预防和减少软件系统中的安全漏洞和风险。
四是注重恶意代码防护。采用杀毒软件、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反间谍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和防护,及时发现和阻止恶意代码的攻击,进而不断保障数字检察工作中的数据安全性和隐私性。
(二)探索组建数字检察技术保障队伍
检察机关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并关注解决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别建设了自身的条线,聚焦于各类监督业务开展工作,但是司法背后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检察机关融合监督能动履职。数字检察是融合一体的条线,是一个作战指挥系统,需要协同各个检察条线业务进行能动融合履职。强调形成上下联动、内外联动机制,实际运转为是融合于四大检察的指挥系统。
所以数字检察可以理解为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下统领四大检察的指挥系统。数字检察条线是新生的条线,是综合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一支队伍。
以A省为例,专门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亲自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数字检察办),由检察信息技术部和案管办相关人员组成,检察信息技术部实质运行,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担任数字检察办主任。省院党组多次听取数字检察相关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检察长亲自主持召开安徽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和全省大数据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推进会、部署会,“一把手”发挥表率作用,用好数字检察条线,通过数字检察,为检察工作的推进和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动力。一是组建数字检察办条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数字检察办主任。数字检察条线的人员来自于复合型人才,由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人员组成。数字检察条线的人员是技术加业务的复合;既熟悉感知社会关切,具有社会经验和丰富的法律功底,同时还具备涵盖侦查能力等业务能力。二是在检察机关的各业务条线设置数字检察联络员。通过发挥联络员的沟通交流作用,进一步促进整个业务条线更好地理解信息技术,让新的技术能够快速被条线应用。同时,深度发挥业务主导的模式,让信息化更好地服务于检察业务。三是建立检察现代化研究中心。通过研究中心组建专门的理论研究人才并加强与先进技术的公司和企业合作。推进数字检察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指导实践。该省通过数字检察办条线,与各业务条线协同联动,促进四大检察、检察业务和技术、全省三级院一体化联动,取得了突出的效果。比如基层的业务需求,第一时间通过数字条线汇集并进行研判。省、市检察院发现的监督点规则能够第一时间下发基层院,开展相应的办案并予以实现。从省、市级检察院层面看,数字检察条线聚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安排工作,按需开展调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探索构建数字检察技术支撑机制
当前数字检察中的最为关键的法律监督模型主要来自于检察人员办理的案件,通过分析异常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和机制,总结提炼出类似的案件的监督点和监督规则,通过数据的碰撞分析,构建出具体的、可复制的检察业务办案场景,法律监督模型的核心价值是其中所蕴含的规则、规律、机制,实质是检察机关监督的智慧和知识。
法律监督模型的监督思路和构想主要来自一线办案,法律监督模型的构思来自于基层,来自于一线检察官的案件办理。法律监督工作用的数据来自省院统筹和各地市探索获。针对数字检察中,数据的归集,集中进行存储和安全保障,在对数据进行碰撞、对比、分类汇总等等,都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再通过数据分析得到线索,以及对线索的智能化研判和精准的推送,都需要技术给予有力地支撑和服务,才能够确保法律监督模型能够正常地运行。
以A省为例,一是建立省、市检察院数字检察联系点。省院和市院直接指导、督导联系点。进而面向全省开展技术支撑服务,通过帮助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获取收集数据,梳理类案监督规则,不断固化法律监督模型。二是建立数字检察典型案例和模型创新、推广两个“一本账”制度。通过一本账制度,发掘优秀的监督模型和场景,在全省进行推广应用,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的效果。三是建立会商交流制度。通过开展会商交流,面对面、手把手交流和指导市县检察院开展数字工作。推动数字检察工作迅速在全省铺开。四是建立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窗口。通过设置数字检察热线电话通过专门的运维保障,及时收集市县检察院的问题和反馈。并针对一些监督点较好、数据获取较为完备的单位,进行远程和实地技术支持,帮助其迅速固化建立法律监督模型。A省的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平台还收集平台运行过程中,市、县检察院反应的各类问题,并集中进行解决。保持了系统的稳定性。五是建立全省人才库和长效培训机制。通过建立相应的数字检察人才库,推进全省各地开展横向交流、互通有无。并组织两场数字检察全省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人员素能。技术支撑机制集约高效地解决全省在数字检察工作中的难题,提升技术支撑服务的良好效果。
结语
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因此,我们应当立足更高站位、多元角度加以把握与运用,进一步完善数字检察的具体实现路径,促进数字检察向纵深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文章刊发时有删改。全文见《检察技术与信息化》2023年第4辑)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w/202405/t20240523_64792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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