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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号“0084”的手机号主人究竟是谁

发布时间:2024-05-2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背后有个神秘人,他用尾号“0084”的手机号码在幕后指挥。检察机关通过声纹鉴定,最终锁定幕后黑手李某甲。日前,李某甲被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近日,他被押往监狱服刑。

  神秘来电

  浙江三门人金某和好友周某花费38万元合伙购买了一艘渔船,原本只是想用来出海捕捞做点小本生意。2020年9月,一名陌生人交给金某一部金色苹果手机,并表示事后会有人联系他。正当金某感到疑惑时,尾号“0084”的电话号码来电了……

  “电话那头的人操着台州口音,说自己是做走私假烟生意的,知道我有一艘渔船,想让我帮他把假烟从外海运回来,事后会给我一笔好处费。对方还说如果我愿意做,就留着这个苹果手机。”据金某供述,他知道走私假烟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想到对方会给予丰厚的好处费,便抱着侥幸心理咨询了在某反走私部门工作的朋友。朋友明确告知金某帮忙运送走私烟系犯罪行为,希望金某能提供相关信息,帮助抓获该犯罪团伙,金某答应了。

  2021年1月13日,手机尾号“0084”的机主再次联系金某,表示3天后将会有走私烟送到,让他将渔船开至福建省海域,运送300余箱走私烟到三门县浦坝港镇双峙码头。金某思来想去,还是决定与周某一起干一单,便没有将此次行动告知在某反走私部门工作的朋友。当晚,金某和周某驾驶渔船去了福建外海,在出海之前,还召集了几个朋友等着到双峙码头卸货。2021年1月16日晚,金某等人在卸货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各种疑似伪劣香烟15324条,后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这些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涉案价值310余万元。

  露出破绽

  2021年3月19日,金某、周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被移送三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金某、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从案卷上看,金某等人只是运送假烟中的一条下线,其供述的手机尾号“0084”的神秘老板到底是谁?金某是否还有其他隐瞒?

  带着疑问,三门县检察院检察官对金某进行了多次提审,供述中的一处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金某称,手机尾号“0084”的老板曾派人与其一同前往辽宁丹东寻找可以卸货的码头,并给了他2万元好处费,让他打听一起走私案的办理情况。其间,与金某联系的手机尾号“0084”的老板声音一直未变过,但除了从对方口音确认其系台州人外,具体联系方式、真实姓名均不知。

  为查清真相,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金某去丹东当天的所有航班信息及同航班乘客信息,另一方面让该院技术部门协助恢复金某苹果手机中的数据。经对航班乘客进行筛选并让金某对照片进行辨认后,办案人员锁定了一名叫李某乙的乘客。

  李某乙到案后,承认曾与金某一同前往丹东,但表示只是想在禁渔期偷偷出海捕鱼并找码头上岸,对走私假烟一事矢口否认。经对金某的手机数据进行恢复,办案人员虽然发现手机内还留存着一条手机尾号“0084”的老板的语音,但受限于技术问题无法进行声纹鉴定。

  “我们重新对苹果手机来电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金某在丹东这天除了收到来自尾号‘0084’的电话来电,还收到过李某乙打来的一通电话。”承办检察官介绍,经对该号码机主进行查询,发现该机主系李某乙的哥哥李某甲。

  身份揭晓

  手机尾号“0084”的神秘老板到底是谁?李某乙所使用的电话号码的机主为何是李某甲?

  “正当我们一筹莫展的时候,刚好接到了台州市检察院的电话,有了上级院的帮助,案子很快有了新进展。”承办检察官说。

  原来,台州市检察院办理陈某涉案价值2000余万元的走私假烟案时,陈某供述其上线系李某甲,但李某甲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台州市检察院在进行大数据检索时发现,三门县检察院曾对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立案调查,所以来电了解相关情况。2021年12月22日,经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后其进入金华某监狱服刑。

  “李某甲是否与我院所办案件也有关?”出于职业敏感,检察官当即就该案的基本案情及现有证据积极向台州市检察院汇报。随后,在台州市检察院牵头下,2021年11月22日,金某手机内尾号“0084”的语音被提交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声纹比对鉴定。经鉴定,根据语音聊天信息、渔船对接地点,再结合文字聊天中出现的具体卸货经纬度,可确认金某上线系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甲也正是因为怕台州市检察院办理陈某走私案时把他牵扯出来,才给金某2万元钱让其去打听陈某走私案的办理情况。但金某收到钱后并未找人了解案情,而是将钱用于日常花销。至此,幕后老板终被查清。

  2021年6月18日,经三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金某、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21年12月23日,该院依法对李某甲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追诉。面对铁证,李某甲辩称是金某向其卖货,拒绝认罪认罚。

  今年4月15日,经三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事实和量刑意见,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5万元;同时,因其此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21_16257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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