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善于”:揭示司法办案客观规律与本质要求
“三个善于”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具体可从三个层次探究其内在机理,自觉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主动运用其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回应需求,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个善于”:揭示司法办案客观规律与本质要求
□“三个善于”作为一个科学体系,源于并服务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其构建理论逻辑、塑造目标指向、评价办案效果。在理论层面要进一步加强思辨能力,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实践要求,推动“三个善于”的学理性表达、体系化构建、实效性运作,将其内在的核心要求外化为具体的行动指南,更好支撑和服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授课时强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三个善于”对应着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争取最佳效果,是针对实践中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提出的破解之策,为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构筑起有效的运作基石,进一步畅通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追求的路径渠道。“三个善于”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具体可从三个层次探究其内在机理,自觉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主动运用其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回应需求,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个善于”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关系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重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公正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根本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上看,可从三个方面重点把握“三个善于”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三个善于”源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其构建理论逻辑。“三个善于”完整承接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要义,回答了在实体、程序、效果上何以做到公正的基本思路,是检察实践方法论的新发展,二者体现了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
其次,“三个善于”服务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其塑造目标指向。检察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统一于公平正义,离不开“三个善于”的规范运用,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领悟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分别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与前提。“三个善于”也以促进办案质效提升、实现公平正义为职责使命,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具体抓手。
最后,“三个善于”立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其评价办案效果。检察办案结果要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统筹天理国法人情,这也是从整体上衡量是否高质效办好案件的重要检验标准。
“三个善于”的三层意涵
第一层次: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这强调厘清主要争点、务必做到“以事实为根据”,旨在解决案件中的基础事实问题。此处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案件办理的根据,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是符合法律规定、由证据证明、经办案人员按照法律程序确认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客观”事实。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要接受法律上的评价,以客观证据为主要基础、通过人的主观认识进行界定,体现了客观性、主观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且以发现、追求、贴近或者契合客观事实、客观真实为目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自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客观真实,属于推定的事实或者法律上拟制的事实。法律事实是监督办案活动的逻辑起点,是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者事件,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事实的组合,包括实体上的事实和程序上的事实。由于办案人员主观认识的偏差,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特别是一些复杂案件,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交错,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杂糅,关键事实缺少充分的证据证明等问题。只有坚持以证据为支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复杂的法律事实中识别出基本案情和关键争点,梳理案件发展脉络和基础法律关系,对关联性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精准把握蕴藏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确切定位法律条文,解决实质法律问题,维护法律秩序的平和与稳定。
第二层次: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这强调全面理解、规范适用“以法律为准绳”,旨在解决案件中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不仅包括直观可见的成文法条,还包括蕴藏其中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引领法律条文的生成和实施,法律条文彰显法治精神的价值要义。法治精神包含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人权、秩序、安全等多元价值要素,体现人们对于法治的思维、意识、观念、价值、情感和信仰以及优秀的传统文化等,是尊崇宪法法律权威的一种法治价值观。法治精神也是具体的、实践的,领域不同,重点有别。在司法领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其核心元素是公平正义,突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法治的重要实施者、监督者和推动者,要规范检察权运行,积极培育和提升专业理性、技术理性、生活理性和公共理性,以理性精神维护公正、保障人权、促进法治。执法司法活动是适用法律的过程,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在个案中追求公平正义,首先要遵照法律规定办案,从法律条文出发解释、运用法律,不能脱离有形的法律条文空谈法治精神,或者超出法律文本的射程范围进行解释,更不能背离人民群众的可预测性和可期待性。同时,也不可盯着表层的法条文本,进行机械理解、片面理解,简单按照法条办案。是否契合法治精神,关键要看办案是否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办案人员要立足发展大局、时代背景,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等出发办理案件,破除思维定式和工作惯性,避免机械司法、孤立地就法律看法律,照本宣科用法条,还要避免不考虑立法原意和目的对法条断章取义,狭隘地作出文义解释。
第三层次: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这强调辩证分析、一体实现“以公正为依归”。“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表达,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的积极回应,也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需求,从法理情有机统一的角度,为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和根本遵循。检察履职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效果上确保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融合天理、国法、人情这个多元的司法价值观,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这也是新时代新征程公正司法的高标准严要求。法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规范及对法律的解释,严格公正执法司法对应着实现法律效果,是基础要求;理是价值理念,包括法理、原理、定理和公理等,体现的是价值观、大局观、整体利益,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等,办案符合天理对应着实现政治效果,是底线要求;情是人之常情、大众之情,体现的是社情民意、公共法律意识,而非个别人的好恶之情,比如公序良俗等,办案符合人情对应着实现社会效果,是内在要求。法理情本身就具有内在一致性,国法是融入天理、人情的国家意志,检察官运用国法“生产”法治产品、司法产品;天理、人情标注了国法的价值追求,检察官运用天理、人情“检验”法治产品、司法产品,特定情形下结合法治原则、精神、目的共同弥补法律漏洞,确保处理结果的实质公正性,最终推出合法、合理、合情的法治产品、司法产品。法律不是机器,法治也不是机械的规则之治,而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司法是做人的工作,如果一味机械、呆板甚至专断式地办案,仅从法律视角出发、只依据法条“对号入座”,把法理情割裂看待,不全面把握案件的性质和潜在的影响,只会导致当事人不信服、人民群众不满意,还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案件,虽然形式上初步看案件处理符合规定,但结果却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原因就在于办案时忽略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表面上看,这是办案中没有统筹好理和情,实质上还是对法这个基础把握失当、未能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无非是通过理和情检验出了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司法既要解开法结,更要解开心结。“一纸法律文书,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中,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还要自觉树立“整体观”,综合考量政治的要求、社会的期待、法律的精神以及职业的操守,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融合贯通起来,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既讲清法理,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又讲明事理、讲透情理,以公认的道理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三个善于”的整体把握
“三个善于”作为一个科学体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揭示了司法办案的客观规律和本质要求,需要整体把握、系统认识。一方面,是作为思想理念,指导检察人员怎么看、如何干,拓展了实质法治的实践范畴;另一方面,是作为行为要求,明确检察人员要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优化了维护公正的路径支撑。“三个善于”内在之间彼此关联,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又前后印证、不可分开,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基础,领悟法治精神是关键,统筹法理情是目标,三者共同构成一个体系闭环,合力指向公平正义的实现结果。接下来,要进一步加强思辨能力,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实践要求,推动“三个善于”的学理性表达、体系化构建、实效性运作,将其内在的核心要求外化为具体的行动指南,更好支撑和服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23_6548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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