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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发力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05-26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占比大幅下降。《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上升,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轻罪治理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需要从政策理念、实体认定、程序衔接、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五个维度发力,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治理成本。

  政策理念上,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充分考虑社会治安整体形势需要、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的威慑。同时,要规范“宽”一面,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依法落实“宽”的政策,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更加准确把握大与小的关系,再小的案件也关系民生,坚持小案不小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高质效实践。

  实体认定上,依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我国施行违法与犯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二分法。从司法层面讲,在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有关罪名时,尤其是惩治以行政犯为主体的轻微犯罪,要注意处罚的梯次性,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应以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作为判断是否成立犯罪的基本依据。同时,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为此,需要充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对当前一些轻微犯罪,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同时,检察机关要坚持“能移送尽移送”原则,将行为人行政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或者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督促追究行政责任,防止“不刑不罚”,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梯次递进。

  程序衔接上,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轻罪案件办理要突出快的要求、守牢质的底线,又要直面现实问题。一是完善简案快办机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简案繁案标准,将提升审结率和缩短办案时长重点放在提高速裁案件、简易快办案件办案效率上。组建简案快办专业化团队,按照“1+N”的模式,由一名员额检察官配备相应数量的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专门负责办理危险驾驶、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多类轻罪案件,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秉持减量不减质的要求,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罪、微罪案件,简化审查报告制作,制定“差异化+表格式”审查报告模板,概括摘录证据目录,节约办案时长。二是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针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类轻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愿意积极赔偿但无法与被害人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难以获得司法激励的困境,可以探索实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执法司法机关预先缴纳赔偿金,作为认定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能够有力促进矛盾化解。实践中,除了轻罪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外,有的地方检察院还探索建立“公益损害赔偿款预存”“邀请参与和解、调解协议签订”等机制,着力破解公益损害人“赔钱无门”等问题,有效填补和解、调解协议毁约成本过于廉价等漏洞。

  能力建设上,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检察铁军。事业兴盛,人才为本。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轻罪治理,离不开一支综合能力强的检察铁军。应勇检察长指出,“必须把检察工作能力现代化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来抓,让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成为检察人员的鲜明履职特征”。一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切实提升指控犯罪、审查过滤把关能力,重点强化检察官案件事实归纳能力、案件证据认定能力、法律适用政策运用能力,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赢、建议得准。二是引导检察官行使好调查核实权、补充侦查权,克服传统“坐堂办案模式”,将阅卷审查与询问、现场勘验、实地走访等手段结合起来,增强办案亲历性,扩展审查案件的眼界和视野。比如,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入户盗窃案,检察官运用现场勘查、侦查实验等方式,查明被告人入户盗窃时,肘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从二楼掉落至一楼,被告人存在明显的暴力行为,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而非普通盗窃,故在起诉时改变案件定性,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处十年有期徒刑。三是搭建业务竞赛、刑检沙龙等学习平台,开展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系统培训,补齐办案硬实力的短板。

  监督管理上,开启管案与管人并重的管理模式。近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放权”、自由裁量的“加权”、捕诉一体的“集权”、认罪认罚从宽和企业合规的“主导权”等一系列工作变革,检察人员被围猎风险增加,故应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管理。每名检察官都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审查把关,是检察官公正高效行权的第二道保险。在确保检察官办案决定权的前提下,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办案监督管理,可以针对案件中的问题组织研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查阅案件;对于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存在较大信访风险的案件,要求检察官汇报情况;督促检察官按时限办理案件;等等。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查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复核意见,或者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但不能直接改变检察官决定。案管部门要加强案件日常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做实评查整改。针对案件评查出的个性问题,“一案一表”一对一反馈,确保立行立改;针对共性问题,制发汇编,对常见问题进行“错误提醒+正确指导”,避免“老错新犯”。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24_6550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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