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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既解“心结”又解“法结”

发布时间:2024-05-21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9月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酒后从民和县某酒吧出来,驾驶信访人惠某某停放在该酒吧附近的车辆行驶至某中学附近发生单方面事故,后郭某某将车辆开至学校门口后丢弃并乘坐一出租车回到宿舍,事故导致惠某某车辆受损。同年10月10日,民和县公安局以偷开机动车为由对郭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惠某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郭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遂向民和县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承办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处理依据,并依法调取了卷宗材料等相关证据。经详细审阅案件材料、控告材料并查看相关监控视频,发现该案中郭某某丢弃车辆的位置距离车辆原停放位置约三公里,根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郭某某精神状态较好,对出租车司机的提问也能清晰回应,对自身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弃车而走的行为也有所意识,故承办人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2024年1月15日,民和县检察院依法向民和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决定书》,民和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1日以郭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因信访人惠某某系外地人,其到检察机关申诉时,言语中透漏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多次表示公安机关降格处置的原因是出于对本地人的保护。为进一步增强释法说理效果,消除当事人疑虑,彻底化解该起信访矛盾,2024年2月5日,民和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公开听证,邀请酒吧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共同就郭某某所涉罪名进行解释说明,信访人惠某某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对调取的案件证据向参会人员一一出示,并对代理人提出的醉酒驾驶车辆行为的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问题进行全面解析,各听证员充分发表评议意见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处理决定。会后,承办人电话告知惠某某案件办理结果,惠某某表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非常满意,不再继续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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