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何“报销医保”却成了诈骗犯?
发布时间:2024-05-21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
富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一起诈骗案宣判
陶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对骗取的医疗保险金25659. 25元
依法予以追缴
案情回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退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中,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违规使用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违规使用的;
(三)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票据的;
(四)隐瞒、编造入院的真实原因办理虚假住院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ws/202405/t20240514_64649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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