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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救命钱”不是“唐僧肉”,骗取医保基金可不行!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官提醒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违规使用报销医疗费用,属于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5/t20240520_6473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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