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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益诉讼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独立、安全地使用公共基础设施,顺畅进行沟通交流,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有力保证。可以说,无障碍环境建设能够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良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特别是无障碍权利保障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强化公益诉讼,由“公益代表”主张无障碍权利,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权利保护,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充分发挥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独特价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公共利益代表的特性。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对损害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与优势。检察机关在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中,可以突出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优化司法职能配置;抓住行政公益诉讼的牛鼻子,突出诉前程序作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强化司法与行政管理良性互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凸显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突出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职权配置,是指司法职权在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分配及关系的设计。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能够实现不同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具有天然的监督性。这种监督职能落实到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领域,就是对相关主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监督对象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行政主管机关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例如,在最高检发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就公共场所无障碍轮椅坡道建设,向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全面履职,有效确保整改责任到人、及时到位。在监督事项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对建筑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无障碍等事项实施监督。在上述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盲人图书及阅读设备配备情况、医疗机构现场预约号源及电话预约挂号设置等进行监督,体现了对无障碍环境事项监督“全覆盖”。在监督手段方面,检察机关通过立案调查、组织公开听证、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推动监督职能有效落地。此外,检察机关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部署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进一步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

  突出诉前程序作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2019年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了7526件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达99.61%。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性质。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乱作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另一方面,诉前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效果的集中体现和结案的主要形式。诉前程序体现了检察权自身的谦抑和对行政权的尊重,有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主动履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检察效益,实现多赢。对于经过诉前程序仍未全面整改到位,导致公益损害处于持续状态的,则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推进能动司法与行政管理的良性互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要形成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助力行政机关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以法治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新需求保驾护航。目前,海南、江西、吉林、四川等地省委、省政府纷纷出台专项工作通知或实施意见,将行政机关回应检察建议、配合调查、行政应诉和判决执行等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事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持续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检察公益诉讼过往成绩的肯定,也是对新时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更高期许和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应深刻把握公益诉讼检察目标定位,坚持质效优先、创新司法理念、加强工作协同、推动立法建设,不断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质效优先,不断提升办案效果,努力增强无障碍环境需求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好不好,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到不到位,关键在于源头上要及时发现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违法行为,行动上要扎实做好侵害事实的调查与核实工作;客观上要审视整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明确整改标准;主观上要看需求群体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努力达到残障人等特殊群体预期,特别是整改验收应有残障人、老年人等无障碍环境需求代表参与、体验,全面评估整改与履职效果。

  二是加强司法理念创新,用好用活公益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中可以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圆桌会议等多种方式,创新履职方式,达成诉前公益保护的实效。下一步,检察机关应继续灵活运用各种履职方式。优化检察建议书制作,做到内容体例规范、查案辨法精准、说理充分到位,建议可操作、能落地;丰富送达方式,探索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党委、人大、上级行政机关,增强影响震慑;用好公开听证、“圆桌会议”,凝聚社会合力破解公益难题;强化跟踪落实,开展常态化“回头看”工作,建立整改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工作协同,以“我管”促“都管”。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覆盖交通运输、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物理环境,药品说明书、网站、App等信息无障碍,以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等社会服务;涉及住建、民政、工信、交通、自然资源、文旅、教育、卫生健康等多个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以案促管、以案促建,强化部门之间制度机制协同配合,形成检察监督合力与多元保障的治理格局。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还应充分调动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志愿者的力量,拓宽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增强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切实做好评价验收工作。

  四是建章立制,为无障碍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立法保障。今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开的第七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第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列为预备审议项目,所有相关工作都在抓紧推进中。相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无障碍环境公益建设覆盖面广、特殊性强,建议尽快出台专项领域公益诉讼指导意见。特别是,应深研无障碍环境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基础理论,总结经验、特点、规律,尽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立法,为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纲领性立法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11_6539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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