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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常常存在证据短缺问题,被害人陈述通常是最重要的证据。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333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文书进行分析,笔者发现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证据特点

  首先,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一对一”特征明显。“一对一”证据是指对于案件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或者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或者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理想状态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可能存在DNA等医学证据,但实践中性侵案件往往隐蔽性强,在案证据局限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特征较为明显。

  其次,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往往是案件的审查重点。在笔者分析的233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742起案件的辩方对被害人陈述可靠性提出疑问,理由包括被害人受到诱供、被害人诬告陷害、被害人不具有主体资格或陈述矛盾等。这742起案件,法院多以被害人陈述稳定且取证过程合法、陈述符合被害人认知水平、在案证据相互补强等,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仅少数案件法院认可了辩方质疑。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困境

  单个证据的可靠性分为外部可靠性与内部可靠性,前者系审查外围证据的证据能力以保障待证证据可靠性,后者系审查待证证据本身,以使审判人员形成内心确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面临着外部可靠性审查缺位、内部可靠性判断失准的困境。

  (一)外部可靠性审查缺位,是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传来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等外围证据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并不明确。

  一是书面证言及转述证言的证明力较为模糊。被害人书面证言系传来证据之一,被害人出庭作证可辅助审查其陈述的可靠性,但考虑到其地位不独立、陈述权受限且要避免“二次伤害”,被害人出庭率一直较低。近亲属转述证言在实践中一般被归为证人证言,对其认定存在不同做法。大部分法院认为其可与其他证据印证或补强,少数判例提及被害人近亲属非案件亲历者,转述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是性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不明。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性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司法实践中,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短缺,法院会有限地采纳性品格证据。如一起猥亵儿童案,法院以被告人有对未成年人摸手、搭肩等不当行为所反映的性品格,辅助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性品格证据能力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采纳性品格证据,尤其是不良性品格证据值得商榷。

  三是专家资质及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不明。被性侵未成年人易产生心理障碍,专家证言可以辅助审判人员审查判断,但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专家资质易引发争议。心理学研究表明,被性侵未成年人可能产生“强奸创伤综合征”“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征”,表现为做噩梦、生理退化、躯体疼痛等,但这些症状并非唯一指向性侵,故专家证言的证明效用是有限的,应当限定专家证言的证明目的和范围。另外,专家包括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前者有资质规定,后者的资质无明文可依,也是不确定因素。

  (二)内部可靠性判断失准,是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对被害人陈述的内部可靠性判断存在一定问题。该类案件易出现被害人延迟披露、陈述矛盾的现象,引发辩护人质疑。就延迟披露而言,心理学研究显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常是熟人作案,实施性侵者对被害人来说具有一定权威性,被害人担心披露后遭到惩罚,且可能产生自责心理,故容易延迟披露。就陈述矛盾而言,相关心理学实验表明,陈述是否一致与可靠性并无直接关联,即使如实陈述,记忆的可变性也会导致复述内容改变。另外,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时面临着巨大恐惧,多集中于中心事件,忽视边缘信息,易混淆多个独立性侵行为,也会导致陈述矛盾。

  三、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方法

  对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进行有效审查,应结合实践中的问题逐个加以完善。

  一是厘清书面证言及转述证言的审查方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书面证言,应平衡保障被追诉人对质权与被害人权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被追诉人单纯为实现辩护权要求对质,可审查书面证言;如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是案件的决定性证据,应优先审查录音录像,辅以视频作证等特殊作证方式。对近亲属转述证言,如其旨在通过证言内容证明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因不具有独立来源,应予以排除;如其旨在证明被害人陈述时的情绪、精神状态,则具有证据能力。

  二是明确性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运用规则。基于公共政策因素考量,并平衡未成年被害人性隐私权与被追诉人辩护权,应有限运用双方性品格证据,明确仅在该证据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时提出;该证据指向行为动机、目的等主观心态,并非案件事实;仅允许运用被追诉人在相似关系、时间、地点以相似手法对某人实施过犯罪行为的特定行为证据,或14周岁至18周岁的被害人曾多次自愿与被追诉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以判断被害人陈述可靠性。

  三是明确专家资质及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专家证言的意义在于由专家结合专业知识对被害人的行为表现进行阐释,辅助法官理解异常原因,故专家证言的范围应限于说明遭受性侵未成年人的一般表现。同时,应允许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备一定资质、从业达到一定年限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以辅助审判人员形成心证。

  四是对异常陈述审慎认定。审判人员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如发现异常应探寻成因,包括侦查人员是否在笔录中进行语言转化、讯问过程是否存在引诱暗示、近亲属是否干扰陈述等。审查人员要审查未成年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如发现其出现“强奸创伤综合征”等相关症状,可邀请专家出庭说明。审查人员要审查案件发展是否自然合理,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延迟披露相关信息,应查明其是否遭受被追诉人胁迫并被影响,双方是否存在矛盾等。

  (作者分别系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16_6542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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