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案的数字化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学习方式。”当前,在数字化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主动借助数字化赋能检察工作,依法能动履职,提高检察工作质效,助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强化数字化理念。数字经济和知识经济时代,数据由狭义的二进制,延伸为由信息集成组合的数字化载体。数据具有多元化和强渗透性等特征,能够循环适用,使用价值不会折旧和损耗,而且随着运用频率增加会实现效能增殖。以数据赋能检察质效的提升,将展现出不可估量的数字要素价值。为此,数字检察理念的更新,是数字检察行动的先导。一是数字发现理念。检察机关要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检察数据发现体系,以检察长为统领,以办案部门为基础,以案管部门为枢纽,以综合部门为协同,做到“大家都是数据主体”。二是数字运用理念。宏观上,注重全域、片区、一个院、一个条线的数据会商和分析研判,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前瞻性意见和措施。微观上,对通过个案质量评查、流程管理、办案质量等显现的重大实体、程序和法律政策问题,进行数据归结和分析研判,反向审视并提高办案质效。三是数字集成组合理念。按照检察信息化、检察智能化、数据应用场景法治化等分层分类,以智能咨询、智能服务推进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以搜索引擎、机器学习、检察大数据分析,为检察机关程序性决定和实体性决定提供支持;以数据治理,强化数据安全使用、数据合规和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构建数字化平台,形成算力网。算力即计算能力,其融合超级计算机、云计算等多重计算机,形成数字计算巅峰能力,是速度、方式、存储、传输等多维计算能力的组合集成。算力网是将通用、智能、超级计算等大型异构算力资源与数据资源进行互联互通的数字基础设施,把算力节点互联起来,充分发挥算力资源的作用,服务智能随需并释放数据要素能量。因此,在做好数据流动安全屏障和避免数据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应当打通数字联构壁垒。一是建构内部“四大检察”数字化衔接平台。目前,“四大检察”的部门壁垒依然存在,可以借助案管数字化管理平台,设置专门性的查询系统,畅通信息沟通。通过数据的收集、比对和碰撞,“兑现”数字检察价值。二是检察系统之间,应改变信息“孤岛”现象。通过畅达链接,形成“数据飞轮”,使得处于“飞轮”两端的“四大检察”业务与数据之间,彼此咬合并动态耦合,在高速运转中实现海量数据算法优化和数据积聚的“飞轮效应”,从而积聚横向一体化经力、纵向一体化纬力、区域一体化张力,以检察一体化的合力,推进整个检察体系并轨高质与高效。三是公检法之间以及检察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数字衔接。可由上级主管机关牵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立体、多元的数字加持平台,在数据流通中放大效应和彰显价值,促进诉源治理和系统整治。
以数智化赋能高质效办案。从信息化、数字化到数智化,其根本目的是以大数据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动力和能量。一是以数智化归结证据。对于非吸、集资诈骗、传销等证据体量大、种类繁多的涉众型犯罪,利用数字技术和大语言模型技术,提炼和归纳海量的言词类同质性证据,如犯罪金额、资金流转、资金去向等,编程为标准化格式输出并加以分析,并借助区块链技术实行“穿透式审查”,梳理和查清案件事实,提升证据审查判断的质效。二是构建数据监督模型。借助“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等技术,从海量数据中摄取有价值的信息,将侦查监督流程和规则代码化,通过精准预判和决策,提高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质效;在分析诉判不一案件基础上,构建抗诉线索比对模型,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并借助案例数据库厘清刑民交叉案件认定规则,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三是以数字技术推进行刑衔接和诉源治理。行刑“正向衔接”,借助侦协办数字平台,掌握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等信息;利用与金融机构“一行两局”、海关、税务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了解案件信息,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会商、立案监督打好基础。行刑“反向衔接”,提高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的质量,实行个案监督、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相结合,依托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检察建议。同时,依法对行政机关执法不统一、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实行检察监督,实现治罪向治理延伸、个案与类案连接,形成多维度、全链条的检察监督体系。
构建数字化考评系统。为激励检察官高质效办案,可以依托数字化平台,从检察官融合履职、组织培养、群众感受度的视角,对检察官进行全面性、精细化的数据“画像”,促进检察官提升办案的质与效。一是拓展广度。在广度上,除了办案以外,还应当涵摄全面履职的内容。如,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检察建议、诉源治理、司法救助、追赃挽损、理论成果及转化应用等内容。二是挖掘深度。在深度上,除了受案数、审结数、办理时间等基础性指标,还应嵌入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数据设计,激发其内生动力,主动办理大案要案难案,并全面勾勒画像。三是注重平衡。检察权的复合性特质,需要把握“四大检察”的共性和个性,如,自侦案件、未检案件具有自身特点,刑检部门与民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之间的差异等等。为此,在考评激励中,应当求同存异,为检察人员精准数据画像,并用好画像结果,与干部选任、教育培训、评先评优及追责惩戒相结合,以提升办案质效。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16_6542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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