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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强化轻罪治理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轻刑率大幅上升,轻罪治理成为重大时代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职责,要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强化源头治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涉案矛盾纠纷,充分借鉴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前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刑事犯罪结构和犯罪治理形势发生显著变化。当前,杀人、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轻刑判决率高,犯罪总体呈现轻刑化趋势。结合基层检察实践,轻罪案件办理呈现以下特点: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零包贩毒案件频发;小额盗窃案件仍居高发;偶发、邻里纠纷类轻伤害案件多发,占故意伤害案件总数的八成以上;等等。

  轻罪案件虽多为小案,但小案并不意味着风险也小,轻罪案件办案风险防范与处置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与各类风险尤其是新类型风险呈现交织叠加、错综复杂的特点,甚至引发次生重大案件,导致重大舆情,影响社会安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这样的“区位”特点使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具有独特优势,需要通过积极的检察履职,协同各方,深度推进轻罪治理。

  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轻罪治理面临诸多挑战。“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树立起来的先进典型,经过多年的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已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路径,其实质就是坚持矛盾不上交,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运用“枫桥经验”以法治方式预防化解涉案矛盾纠纷的重要内容。当前,面对错综复杂的轻罪治理矛盾风险,轻罪治理仍面临许多挑战与问题。

  一是轻罪刑罚附随后果尚需区分。我国刑法没有对犯罪进行明确分层,轻罪和重罪没有法定区分标准。同时,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一些犯罪附随后果也缺乏必要区分。具体而言,为了刑罚层面的罪责刑相适应,轻罪案件和重罪案件在具体刑罚上有明显差别,但二者在犯罪附随后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可能会带来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是行刑衔接相关标准仍需强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针对相对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是否需要提出检察意见,但如何界定“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缺乏具体的标准。办案人员对标准的把握不同,可能会造成同类轻罪不起诉案件在行政处罚上不同罚的情况。

  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系统性、全过程轻罪治理。轻罪案件大多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小案”不应“小办”。检察机关在办理轻罪案件时,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突出体系性,运用法治智慧化解矛盾纠纷,具体可从进入刑事案件前的前端预防、办案过程中的中端矛盾纠纷化解、不起诉后的末端行刑反向衔接的办案全过程,聚焦修复案件背后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深度推进轻罪治理。

  一是抓前端防患未然,做好轻罪案件矛盾纠纷预防。“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要多管齐下,做好轻罪案件矛盾纠纷预防。其一是普法强基,以案释法。针对轻罪案件高发的地区、场所、重点人群开展普法宣传,尤其是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群众理性、妥善处理自身诉求,防范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其二是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最高检以上率下,近年来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发出了一到十一号检察建议,其中不少涉及轻罪治理。轻罪案件办理中,要积极结合案件特点开展诉源治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相关部门堵塞管理漏洞,推动解决普遍性、倾向性、区域性的社会治理问题。其三是提升矛盾化解能力。轻罪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要提高全社会的认可度并共同推进,提升全社会各治理主体的矛盾化解能力。检察人员更应熟练掌握矛盾纠纷化解沟通方法和技巧,提高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理、用政策说服,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抓中端能动履职,构建五位一体矛盾化解机制。要将“三个善于”融入轻罪案件办理全过程各环节,围绕轻罪案件办案特点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构建起“认罪认罚+检调对接+企业合规+检察听证+多元救助”五位一体矛盾化解机制。其一是深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进一步完善量刑协商、权利保障、法律援助等程序,最大程度消除对抗、化解矛盾、提高效率。其二是充分运用检调对接。进一步健全轻罪案件检调对接机制,引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专业调解等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矛盾,“对症下药”制作调解方案,通过“按需调解”“接力调解”等模式,促成案件依法有效和解。其三是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企业犯罪亦是轻罪治理的对象之一,要持续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配套制度及监管机制,吸纳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入监管队伍,既让涉案企业受到惩戒,又督促其加强合规建设,实现健康发展。其四是认真落实检察听证制度。探索轻罪类案集中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加,借助听证员“第三方”力量深入开展释法说理,最大程度释放检察听证轻罪治理效能,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其五是构建多元救助机制。强化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加强与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协调开展就业指导、心理疏导等,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释放最大的司法善意,破解轻罪案件和解难题,推动涉案矛盾有效化解。

  三是抓末端行刑反向衔接,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不起诉不代表案件终结,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要扎实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首先,针对常见多发轻罪案件,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移送行政处罚的移送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其次,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案件衔接、对接机制,强化跟踪问效。最后,明确不起诉非刑罚处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健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解决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手段且行政处罚方式单一导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16_6542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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