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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诉源治理以抗促和,检法合力护民生

发布时间:2024-05-11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七年矛盾源头化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近日,省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检护民生作用,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因案制宜探索精准监督与矛盾化解同频共振的有效途径,与法院密切配合、紧密协作,聚司法合力,多维度高质量促进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2017年1月,赵某停放在某物业公司地下车库停车位外的私家轿车发生火灾,导致其车辆全部烧毁,相邻另一辆车部分受损、地下车库消防报警系统、墙面、电线、通风系统、防水系统等受损的后果。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损失,经评估机构鉴定损失总价格为20余万元。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该金额。

  

  赵某因不服判决,多年来和家人为该案多方奔走,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原本刚刚起步的事业陷入困境,但案件却始终得不到妥善处理。赵某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多年诉累让赵某情绪激动,“案件结果显失公平,鉴定数额过高,如果不能解决就一定要把案子走到底!”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对法院历次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听取当事人意见、查阅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向消防维检公司进行专业咨询、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案件细节。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确实存在问题。因案涉评估结论书大部分评估项目是在某物业公司单方提供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的,且该估价只能反映更换整个消防系统的工程造价,不能说明实际损失以及损失与火灾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证明。赵某在一审时曾向法院提交了对评估结论书的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对异议作出回复。此外,本案中车辆自燃烧坏消防系统不符合常理,且事发监控录像中未见火警警报、喷淋灭火等消防系统工作的情况,该物业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案涉损失不应完全由赵某承担。

  

  “虽然可以通过启动监督程序进行全力救济,减轻赵某过重的赔偿责任,”承办检察官表示,“但赵某和母亲多年诉讼、心力交瘁,始终无法回归正常生活。如果能通过检察和解化解矛盾、消弭分歧,不仅能减轻赵某和母亲的诉累,也能让当事人打开心结,尽快走出过去的阴影。”

  

  就本案的关键点——损失的赔偿数额,承办检察官分别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车子是自燃,不是因为人为操作。”高额的赔偿成了当事人赵某的心结,飞来横祸让他觉得十分委屈。承办检察官从申请人立场出发,对赵某心情表示理解,再一点点打开他的心结,“作为车辆所有权人,负有对所有物管理和维护义务,因车辆自燃致他人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耐心的释法说理逐步降低了赵某的心理预期。

  

  同时,承办检察官又到该物业公司与负责人进行沟通,“从法理上来看,停车场消防系统存在安全缺失和鉴定本身存在问题,物业公司也需对案涉损失承担责任;从情理上看,当事人赵某现在仍然是小区业主,双方还要继续合作,赵某的车辆是自燃,自身也无法预见……”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劝说下,该物业公司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赵某也同意支付,但因赵某有房产尚未卖出,暂无法筹齐赔偿金。

  

  因受办案期限所限不宜继续等待,检察机关将案件抗诉到法院,并将调解情况告知法院,以期“以抗促和”。但是,在法院开庭前,赵某和母亲对双方本已达成一致的金额表示不认可,案件处理又一次出现波折。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从法理、事理、情理的角度当庭分别和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同时,对另案即该物业公司起诉赵某缴纳物业费案件一并调解。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并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两个案件均得到圆满解决。

  

  民事检察和解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是实现精准监督与矛盾化解同频共振的有效途径。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更为民事法律制度注入了强大精神力量,在查明案件事实、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与法院及时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寻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法、理、情三者的有机结合,从源头上解决长达七年的信访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405/t20240509_64556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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