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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05-0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与此同时,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等趋势性新特点。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切实担当起经济发展安全保障的重大责任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运行仍在合理区间,结构优化步伐加快,新动力孕育成长。同时,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经济增长新动力不足与旧动力减弱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国际经济环境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中国经济崩溃论”又开始发酵,与之相伴,还出现了“中国经济被边缘化”“封锁孤立中国经济”等论调。在全球经济中,中国经济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坚定地保持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自觉、自信和定力。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认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正确把握和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衡量司法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尺,既要立足检察职能持之以恒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保民生,又要在司法办案中妥善应对经济下行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罪与非罪界限、此罪与彼罪界限、轻罪与重罪界限,高度重视规范司法行为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有力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最基本的途径是履行好检察职能,最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司法办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把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对立起来,一讲到服务大局就不以为然,认为检察机关就是依法办案,就案办案;另一种是脱离甚至滥用检察职能搞服务,比如插手经济纠纷、参与政府招商引资、司法办案中搞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只有善于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多种法律监督手段,善于在司法办案中用法治思维判断对错,用法治方式处理经济关系中的矛盾纠纷,才能增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找准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判断和“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调整司法办案重心,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首先要依法坚决惩治各类经济犯罪。当前要突出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及其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案件、极端事件的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突出打击地下钱庄、骗取贷款、高利转贷、伪造货币等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突出打击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突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维护国家财政税收秩序;突出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突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突出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不仅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衔接、配合,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还要加强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要高度重视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深入研究,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

  第二,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公平竞争作为一个基本导向,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深入思考在司法办案中如何贯彻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在服务和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关键是要依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今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23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围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国企改革的重点环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既依法严肃查处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官商勾结谋取私利、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职务犯罪;又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在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关键是要落实平等保护的要求,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对法律服务的意见,依法打击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坚决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务之便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要坚决防止发生不讲方式方法、随意性司法、选择性司法等问题。要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促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第三,把保障公共安全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公共安全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而且严重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对公共安全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今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公共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公共安全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对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作出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积极参与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尤其要依法保障和促进生产安全。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危害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主动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健全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彻查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等犯罪。

  更加重视查办和预防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

  当前,经济领域职务犯罪仍然易发多发,一些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监管薄弱的行业和领域逐渐成为高发部位。依法惩治和积极预防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对于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有效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要深入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打击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实施的严重职务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办妨害国家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影响重大改革举措落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要及时跟进国家投资的重点领域,紧紧抓住招标投标、资金划拨与管理使用、政府采购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坚决惩治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国家投资资金以及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保障政府投资安全。

  第二,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在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严重,预防职务犯罪也是生产力。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司法办案,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紧紧围绕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预防,紧紧围绕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担负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和管理、市场调节、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部门开展预防,紧紧围绕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预防。要创新预防方式方法,综合采取预防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措施,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真正让因犯罪被查处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的精神,对于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区分是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还是钻改革空子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是由于法律、政策不完善导致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业不正之风,还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还是损公肥私、权钱交易;是工作失误还是玩忽职守;是单位违法违规,还是个人犯罪等,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特别是涉及渎职犯罪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必要时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相结合,对于发生在经济管理部门或者企业中涉案人员众多的职务犯罪窝案串案,重点惩治职务职级高、主观恶性强、涉案数额大、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理。

  办案中还要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越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越要防止办案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越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更加认真做到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挽回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自身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查处和曝光力度,真正在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原载于2015年第23期《求是》)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512/t20151201_17218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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