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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丨借钱收利息,当心成为“职业放贷人”!

发布时间:2024-05-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官,我想请问一下,去年春播我买化肥、地膜、农具这些东西,向队上一个人借了1000块钱,满一年后我还了他1300块,这是不是高利贷?这个人在我们队上和周边生产队到处借钱给其他人,他这种是不是你们条幅上说的‘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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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落实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要求。近日,昭通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涉职业放贷人”专项监督活动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时刻谨记“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活动现场,宣传横幅上“职业放贷人”五个醒目大字,吸引着赶集的老百姓,大家纷纷围上来询问,检察官们耐心认真地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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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普法宣传活动顺利推进,昭通市检察院统一部署,在今年2月份的全市民事检察工作推进会上,就明确部署要求在3月份全市同步开展宣传,做到了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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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通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梳理历年来办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就其中涉“职业放贷人”的特征、手段、社会危害性、法律后果等情形进行总结提炼,设计制作出符合昭通市情、群众一看就懂的宣传手册,在全市统一发放,使宣传手册的使用更加规范有序。

  昭通市检察机关把宣传活动的效果转化为实际的工作成果,以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为目标,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作,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司法安全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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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累计深入乡镇、社区的集镇开展宣传13场次,共计发放宣传手册4500份,现场解答群众提问、咨询200余人次,收集线索10余条。通过持续宣传活动,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得到普及,“普法强基补短板”工作持续走深抓实。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全国法院民商审判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检察官说法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zt/202305/t20230505_4125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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