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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路同行丨普法“活”起来!庭审“秒变”法治课堂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永善县检察院提起的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绥江县中城镇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数百名群众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高某某在水富市太平镇的山林中安放弹簧套,猎捕了一头黑熊,并将黑熊肢解带回家中备食。经鉴定,该黑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0000元,高某某使用的弹簧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

  

  2022年12月29日,刘某某携带钓鱼工具到绥江县小汶溪河(金沙江支流)钓鱼,被绥江县农业农村局当场查获鱼竿9根、渔获物8尾(已死亡)。经鉴定,刘某某使用鱼竿为禁用渔具,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2240元。

  


  庭审中,案件分为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两个阶段进行。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详细阐明了被告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表示愿意赔偿全部损失。

  

  经审理,永善县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野生动物生态损失费40000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赔偿渔业生态损失费2240元。

  

  

  

  庭审结束后,永善县检察院现场开展法治宣传,向旁听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普及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zt/202306/t20230627_4366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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