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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被员工“背刺”?检察蓝来支招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员工监守自盗

  企业该如何降低财产损失风险

  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

  4月24日

  镇雄县检察院以所办案件为依据

  向某民营企业制发《风险提示函》

  

  

  案情回顾

  镇雄县某公司货物进货及收货均由员工宋某某负责,宋某某监守自盗,伙同陈某利用其管理公司货物的职务之便,多次截留公司货物进行售卖,价值20余万元。当违法行为被知晓后,宋某某和陈某被依法起诉到法院,面临刑事处罚,该案件也由于案情简单、证据链完整,案件很快就办理结束。

  

  除了打击犯罪外,堵塞漏洞、防止企业财产再受侵害,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对检察机关来说具有重大意义。此案虽是一起“小案”,但小案非小事,涉及到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检察官秉持“小案不小办”,多角度开展工作。

  

  

  通过审查卷宗,同企业老板多次交谈,镇雄县检察院检察官发现该企业货物出入库管理、公章管理、订单签字等均存在管理漏洞,所以才会导致公司货物被员工多次侵占后都未能及时发现,如不加强管理,类似的财产损失还会再次发生。

  


  为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财产安全,检察官不满足于简单的“案结事了”,根据案件情况,向该民营企业制作并送达《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风险。

  

  在此案件中,企业由于在运营与监管上疏于管理,出现不少漏洞,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漏洞从事非法牟利活动,让本应健康发展的企业成为不法行为繁殖的温床。长此以往,不仅影响企业自身发展,也让企业与客户蒙受巨大损失,更严重危害营商环境。

  

  镇雄县检察院把《风险提示函》作为送法进企业的重要内容,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法律宣讲、调研走访等形式,向企业宣传依法经营法律知识、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及对策,认真倾听企业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法治服务能力,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和“检察品牌”。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zt/202404/t20240426_64366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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