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检察 积极护航法治化营商化境” 新闻发布会实录
“深化行政检察 积极护航法治化营商化境”
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4年1月11日)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省人民检察院以“深化行政检察 积极护航法治化营商化境”为主题举办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工作质效和典型案例。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龚永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汪萍。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江西总站、中国新闻社、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社、检察日报、江西日报、江西都市频道、江西广播电台、新法治报、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欢迎大家的到来!
今天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龚永斌主任发布全省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情况;二是汪萍主任讲述办案故事;三是答记者问。
下面,我们进行第一项议程,请龚永斌主任发布。
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龚永斌: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依法能动履行行政检察职责,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95件,发出检察建议250件,已获采纳237件。主要做法和成效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依法办理涉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全省检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积极履行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2023年受理涉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22件。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0件,向法院和同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68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46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26件。
一方面,加强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理,对于因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存在事实错误、未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遗漏当事人等情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法院裁定再审6件。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某单位行政协议纠纷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督促予以纠正,得到采纳。
另一方面,强化涉企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办理,对于准予执行裁定错误、执行措施不到位和采取强制措施不规范等情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采取其他方式督促纠正。如某机制红砖厂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该厂认为相关单位认定其违法用地错误、作出行政处罚未保障陈述申辩权利、处罚决定未送达,要求撤销准予执行裁定,经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县法院撤销了原准予执行裁定,该厂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二、探索开展涉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的工作要求,针对涉企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处罚或决定不当、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73件。
一是依法维护企业实体权益。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协议、超过时效作出处罚、工伤认定中用工主体认定错误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及时帮助企业化解难题。如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生效裁判监督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就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程序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对该公司已缴纳出让金但土地因政府规划原因多年未交付使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送提示函,促使政府予以回购并将81万余元收购款支付到位。
二是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对于行政处罚畸轻或畸重、同案不同罚等情形,检察机关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处罚,积极维护公正平等执法环境。如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该公司违法占地所修建道路具有公益性质,但行政机关处罚时未考量该因素,经检察机关建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
三是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出现的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空壳公司、扰乱市场价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撤销错误登记、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助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时,发现多名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违法犯罪,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登记审核、加大日常巡查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针对五一假期辖区多家酒店价格暴涨现象,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旅游市场价格稳定。
三、加强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全省检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涉企行政争议,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措施,2023年共促成实质性化解各类涉企案件323件,有效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一是督促各方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行政机关补偿不到位、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等情形,检察机关加强协调、沟通和释法说理工作,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到位。如某水泥砖厂行政赔偿纠纷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某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会同区法院与某经开区管委会、水泥厂进行沟通,促使4.9万元设备损失款及时补偿到位,水泥厂撤回了监督申请。
二是积极促成当事人实现和解。围绕罚款、劳动报酬、工伤等涉及金钱支付的行政争议,检察机关积极建议相关主体采取减免、分期缴纳支付和达成执行和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时得到落实。2023年,检察机关促使相关单位为涉案企业依法撤销或减免加处罚款等269万余元,同时促使企业主动缴纳了罚款本金;促成企业与有关主体达成分期支付协议15件,涉及金额88万元;促成企业和职工达成和解140件,帮助劳动者获得工资、工伤赔偿等1012万余元。如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县人社局申请执行10起涉工资支付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与县法院、县人社局、企业负责人、职工代表多次沟通协商,促使7家企业将拖欠78名员工的工资57.7万元支付到位。
三是积极落实帮扶政策。对因企业无支付能力无法获得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款的困难劳动者,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救助,给予救助金9万余元,有力缓解企业和员工间的矛盾。同时,对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企业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生存发展面临困难的,或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促成行政机关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效纾解企业困难。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因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投入使用,被处以罚款,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该公司建设项目施工中开展了水土保持工作,在收到区水利局自主验收通知书后,进行了验收资料的编制与报送,且投入使用未对环境产生实际不利后果,综合其违法情形和受不利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等因素,某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复议中心组织区水利局与该公司进行座谈,促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四、开展走访调研,积极做好涉企法律服务
全省检察机关以强烈的法治责任和检察担当,强化能动司法,积极拓展和创新涉企法律服务工作,更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密切检企联系沟通。通过组织检察官上门走访企业,邀请企业经营者参加检察机关座谈等活动,扎实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帮助企业进一步提升守法规范经营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意见、了解诉求,及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到企业走访、宣讲331次。九江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先后邀请区重点企业家代表和城市管理等单位进行座谈,将收集的对企业经营中轻微违法慎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及时转达给有关执法部门。
二是做好跟踪问效。对已办结案件进行“回头看”,既看企业经营现状,进一步提供服务,也看行政机关执法情况,持续促进依法行政。2023年,全省行政检察部门加强涉企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制发跟进监督检察建议21件。如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针对相关单位对餐饮经营者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错误等制发检察建议后,2023年又对仍未整改的不规范问题继续督促其整改。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在办理某纯净水厂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促成“水厂一年内无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情形、则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减免其罚款滞纳金”的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8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人大代表,一同到该纯净水厂回访,看到水厂一年来合规经营的新发展,执行和解协议也即执行完毕。
三是加强调研分析工作。注重抓前端、治未病,对涉企执法司法、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积极开展系统梳理分析,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或是形成专题报告。新余市检察院对2020年以来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就营商法规落实还不到位等问题形成专报,得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肯定;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乡村便利店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等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增强对乡村市场秩序的规范监管。
五、完善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机制制度
全省检察机关围绕构建更加高效有力的工作格局,积极建立健全与司法、执法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增强工作合力。2023年,先后与法院、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会签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作文件74份。其中,属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43份,属于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衔接机制的25份。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协作联动的意见》。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开发相关领域的法律监督模型10个,主动发现涉企监督线索,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赣州市检察机关运用“餐饮类行政处罚案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餐饮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同案不同罚、减免罚金不当等情形,采取个案或类案监督、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促进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更加规范。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主动融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持续以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为抓手,依法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加大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稳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全面履行行政检察各项职能,持续做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工作,为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龚永斌主任的发布!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汪萍主任讲述。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汪萍: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汪萍。今天,我为大家讲述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涉企行政争议化解的办案故事。
自省检察院部署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以来,抚州市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涉企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同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检察监督促依法行政,助困境企业“破茧重生”。2023年,抚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5件,化解行政争议30件,涉案金额206.48万元。
我市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冒名工商登记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开展“穿透式监督”,为申请人解决了长达5年的困扰。2018年,上饶市居民王某在当地申请注册新公司时被告知,因其2014年在抚州市注册了一公司,王某为该公司的法人,因该公司长期未进行业务申报,被列为“非正常户”,王某无法办理注册新公司的业务。
得知这一消息,王某感到匪夷所思,自己从未成立过公司,更没有去过抚州,怎么凭空在抚州注册了一家公司呢?后王某来到抚州,经查询相关材料,发现注册用的身份证是自己的,但是相关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王某随即表示该公司是被他人冒名注册的,希望能够注销,但相关单位表示,王某手中的材料不足以注销该公司。
2020年9月,王某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已经超过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被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亦被驳回。一二审后,王某还认为所有的程序都完结了。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人员积极发掘案件线索,发现王某线索后,及时转交给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南城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展细致审查,一方面查明法院以王某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一方面经过调查涉案公司核准登记时王某还在厦门读大学,公司成立的一系列文件中王某的签字经鉴定均非本人书写;如仅通过诉讼监督显然无法解决王某的实际问题。要想妥善解决这起困扰王某多年的行政争议,有必要开展“穿透式监督”,从单纯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穿透式审查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并兼顾化解行政争议,让这起“过期之诉”得到解决。
有了笔迹鉴定这一关键证据后,经与相关单位沟通,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启动撤销涉案公司登记的相关公示和调查程序,后经过相关法定流程,相关单位撤销了案涉公司登记的决定,至此王某心中的大石终于落地,困扰其数年之久的难题终于得以解决。事后,王某给承办检察官送来感谢信。
我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同样也为涉案企业解决了多年的难题。2020年9月,南丰某化工企业因未能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无法正常经营,起诉相关单位,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该企业的相关主张。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过实地查看,并前往相关部门核实后,得知该企业当时的情况系因政府重新规划,企业的储配站储罐距离达不到《城镇燃气涉及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企业因此未能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单位经统筹后,已将另一个有合法经营证的燃气站的使用权交付给该企业,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问题。
但在化解过程中,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企业后面取得的燃气站面临使用权续期以及在第一次办证过程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竞得的一地块一直未交付使用,企业多次寻求解决未果。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走访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2023年9月初向相关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共计81.4万元,该企业燃气站3年的使用权续期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汪萍主任的讲述!江西检察机关将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依法能动履行行政检察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由于时间关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进行咨询、沟通或者专访。发布会材料及照片素材,我们已上传至省人民检察院服务媒体微信群,供大家下载查阅。再次感谢记者朋友对江西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wzn/xwfbh/202401/t20240119_6260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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