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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某集团公司申请执行跟进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办案机关。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和有效途径,案例是最直接生动的法治宣传方式。我们开设“案鉴”栏目,选取过去一年中全省检察机关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激励全省检察人员再接再厉,止于至善,扎实推动新时代辽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某集团公司申请执行跟进监督案

  *该案例入选最高检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关键词】

  诉讼保全 第三人协助义务 执行异议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某木材销售公司起诉李某江至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江支付所拖欠的货款等款项536万元。某木材销售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2009年2月16日,大东区法院就上述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江支付某木材销售公司货款等款项536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某木材销售公司向大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东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载明:现已查明李某江在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有536万元的收入,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江在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的收入536万元。后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不欠李某江工程款为由,向大东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向沈阳市法院申请复议。

  

  2010年1月14日,沈阳市法院作出执行复议裁定,驳回复议申请。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主张大东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向大东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履职】

  初次监督2017年7月4日,大东区检察院向大东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大东区法院依法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大东区检察院提请沈阳市检察院跟进监督。2018年8月6日,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大东区法院纠正违法行为,但未被采纳。沈阳市检察院遂提请辽宁省检察院跟进监督。

  

  2020年12月17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辽宁省法院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监督结果2021年7月22日,省法院作出复函,认为省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2021年12月2日,沈阳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大东区法院作出的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江在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的收入536万元的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三级检察机关通过三次执行监督,促使法院纠正民事执行违法行为,厘清了民事执行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是明确了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的协助义务特征。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保全,本质上是要求第三人不作出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是一种消极不作为义务,第三人只要不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即可,对是否存在到期债权无回应义务。

  

  二是明确了执行异议审查中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边界,即审执分离。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由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分别行使,任何一方不应跨越职权界限。当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后,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应交由审判部门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执行部门不应进行实体判断。本案有助于纠正执行异议审查中存在的“以执代审”倾向。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301/t20230110_39550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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