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舆情 > 正文

案鉴丨黄某冰、景某宁国家司法救助案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办案机关。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和有效途径,案例是最直接生动的法治宣传方式。我们开设“案鉴”栏目,选取过去一年中全省检察机关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激励全省检察人员再接再厉,止于至善,扎实推动新时代辽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黄某冰、景某宁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司法救助 能动履职 上门听证

  

  【基本案情】

  黄某冰于2016年5月16日与景某结婚。2018年5月1日,女儿景某宁出生。2018年9月,景某宁被确诊为先天性胆道闭锁,导致胆汁性肝硬化、肝坏死,危及生命。黄某冰与景某因对孩子是否进行积极治疗产生矛盾,于2018年10月1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景某宁归黄某冰抚养,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黄某冰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并未放弃对景某宁的医治,奔波于全国各专门医院寻求治疗。经配型,黄某冰与景某宁的肝脏指标符合。2018年11月7日,景某宁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亲体肝移植手术。黄某冰、景某宁手术治疗及术后复查服药等医药费共花费人民币26万多元。2020年4月24日,景某宁向新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景某应给付景某宁的医疗费6.6万余元,景某未予履行执行标的。2020年7月2日,黄某冰向新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给付的景某宁抚养费共2.25万元,景某未予履行执行标的。法院裁定终结两次执行,未执行到位。后黄某冰及景某宁向新民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检察履职】

  新民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送至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考虑到母女二人生活极其困难,从加强对困难妇女及未成年人救助角度出发,新民市检察院向沈阳市检察院申请联动救助。

  

  沈阳市两级检察院主动作为,一是带案下访。两院办案检察官共同到黄某冰家中走访,了解母女二人生活情况,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为母女二人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6万元。

  

  二是上门听证。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开展上门公开听证,邀请政协委员和执行法官参与,向黄某冰介绍执行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的原因,获得黄某冰的理解。

  

  三是开展联合救助。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黄某冰所在地镇政府及新民市民政、工商联、妇联、就业等单位代表共同座谈,进一步了解黄某冰母女案件及生活情况。省人大代表鄂晓泉、省政协委员杨澍熙现场分别向黄某冰母女捐款5万元,与会各单位均表示将结合自身职能,为黄某冰母女提供援助,并呼吁更多社会力量从各方面为该母女纾困解难,让“割肝救女”的母爱壮举进一步激发社会正能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上门听证,带动社会力量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的典型案例。沈阳市两级检察院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出发,认真为群众办实事,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情怀和检察担当。在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综合运用带案下访、上门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化解矛盾,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引入社会帮扶,吸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参与,引领全社会对因案致贫的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进行关心关怀,努力构建司法救助协同体。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301/t20230112_396056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